擔保法的最長擔保期限是多長

導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三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那么擔保法的最長擔保期限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三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關于擔保法的最長擔保期限是多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三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三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3、司法實踐中,也會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三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最新擔保期限按以下規定:
1、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存期限為六個月。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擔保期限為債務清償為止,視為約定不明,擔保期限為兩年。
實踐中,雙方可以就擔保期限進行約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個月至兩年中。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