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性擔保物權

導讀:
留置性擔保物權留置性擔保物權又稱占有性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價值較為高的財產,以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如留置權。留置性擔保物權通常是人們為了滿足生活上的臨時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須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致擔保人無法對它為使用、收益,企業經營者運用它的情況較少。反之,清償性擔保物權場合,擔保人可繼續使用并收益擔保物,物盡其用,也免去了債權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業的經營理念,故為企業經營者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代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那么留置性擔保物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性擔保物權留置性擔保物權又稱占有性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價值較為高的財產,以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如留置權。留置性擔保物權通常是人們為了滿足生活上的臨時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須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致擔保人無法對它為使用、收益,企業經營者運用它的情況較少。反之,清償性擔保物權場合,擔保人可繼續使用并收益擔保物,物盡其用,也免去了債權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業的經營理念,故為企業經營者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代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關于留置性擔保物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又稱占有性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價值較為高的財產,以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如留置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通常是人們為了滿足生活上的臨時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須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致擔保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無法對它為使用、收益,企業經營者運用它的情況較少。反之,清償性擔保物權場合,擔保人可繼續使用并收益擔保物,物盡其用,也免去了債權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業的經營理念,故為企業經營者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代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擔保物權的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