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由誰承擔

導讀:
如果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已喪失對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認為質權或者留置權的合法存在。如果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條件尚未成就,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尚不得而知,擔保物權人不能對擔保物行使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由誰承擔
1、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承擔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
(2)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3)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經交納的申請費可以從案件受理費中扣除。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1.存在著有效的擔保物權
所謂擔保物權有效存在,是指依當事人約定成立的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并載明所擔保的債權。依法律規定取得的抵押權,確有明文規定,且抵押權人主張的抵押權已滿足其要件。動產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已合法地占有質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已喪失對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認為質權或者留置權的合法存在。
2.被擔保的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
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才可以行使擔保物權。如果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條件尚未成就,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尚不得而知,擔保物權人不能對擔保物行使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3.被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表明債權未受清償,擔保人可以行使擔保物權。如果債務已經履行,設立擔保的目的已經達到,擔保物權已經消滅,擔保物權人應將占有的擔保物返還擔保人,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