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么意思

導讀:
當事人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的保證期間的效力通說以為,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但保證人的保證意思可堪確認,保證期間約定的無效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雖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過短,如短于6個月的,應當按照6個月處理。若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過短,使債權人不能主張保證債權或者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的,該約定因與當事人之間的保證合意相違,即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那么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的保證期間的效力通說以為,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但保證人的保證意思可堪確認,保證期間約定的無效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雖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過短,如短于6個月的,應當按照6個月處理。若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過短,使債權人不能主張保證債權或者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的,該約定因與當事人之間的保證合意相違,即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關于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么意思
約定的擔保期限無效,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因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從而不受法律認可,是無效的。
當事人約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的保證期間的效力
通說以為,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始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亦即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保證期間即已經過,此時,主債務人尚無義務履行債務,作為從屬的保證債務自無發生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等于主債務履行期,當主債務人履行期屆至,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才發生,但保證期間已屆滿,保證人無履行保證債務的可能。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期間的約定沒有意義。但保證人的保證意思可堪確認,保證期間約定的無效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雖保證期間的約定無效,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依“無約定,依法定”的保證期間適用規則,可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當事人約定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的保證期間的效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俗稱短期保證,其效力若何,歷來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過短,如短于6個月的,應當按照6個月處理。其理由是,法定保證期間(6個月)可以視為法律對債權人予以保護的最短時間,約定的保證期間如再短于6個月,給債權人行使權利增加了困難,甚至不利于保障債權的實現。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短于6個月的保證期間的,應為有效,因為民法典的規定為任意性規定,當事人當然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適用,債權人往往是保證關系中的強者,如果保證期間過短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完全可以在訂立保證合同時不同意。
本文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過于嚴苛。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得到遵從,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是“經濟理性人”,都熟知相關法律。對于短期保證而言,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則應承認其效力,但短期保證之短期不能過分地限制債權人行使保證債權,“應以不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為限”。若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過短,使債權人不能主張保證債權或者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的,該約定因與當事人之間的保證合意相違,即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至于何謂主張保證債權極度困難,無法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應由法官參酌具體情事予以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