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效力如何確定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讓,必經債權人的同意,該案中胡某與村委會的協議,只是私下的協議,并未通過信用社的同意,為無效的轉讓行為。本案中胡某與某村委會簽訂的償還貸款的協議,意味著胡某已經將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了第三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胡某向原告信用社貸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胡某未經信用社同意,私自轉移還款義務的行為,違背了屬無效民事行為,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承擔償還責任。那么債務轉讓的效力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讓,必經債權人的同意,該案中胡某與村委會的協議,只是私下的協議,并未通過信用社的同意,為無效的轉讓行為。本案中胡某與某村委會簽訂的償還貸款的協議,意味著胡某已經將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了第三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胡某向原告信用社貸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胡某未經信用社同意,私自轉移還款義務的行為,違背了屬無效民事行為,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承擔償還責任。關于債務轉讓的效力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的效力如何確定
債務轉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效力:(1)須有有效合同義務存在;(2)轉讓的合同具有可讓與性;(3)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等條件。
2011年1月,某村民委員會向該村村民胡某借款20000元,12月份,胡某買車急需用錢,遂向該村委會催要借款。因村委會暫無現金,便讓胡某先向鎮信用社貸款20000元,承諾貸款由村委會負責償還。胡某貸款后,村委會與胡某簽訂了償還貸款協議,將出具給胡某的借條收回。然而,貸款到期后,村委會卻一直未向信用社償還。信用社多次向胡某催要,胡某以與村委會有協議,該款應由村委會負責償還為由拒付。
那么,沒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讓時該債務轉讓是否有效?對于本案中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是否為有效,存在兩種不同的見解: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的債務人已經由胡某變成某村委會,且村委會與胡某簽訂了償還貸款的協議,債務轉讓已成立,胡某已經不再承擔償還欠款的義務,信用社應以該村委會為被告,要求償還欠款。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讓,必經債權人的同意,該案中胡某與村委會的協議,只是私下的協議,并未通過信用社的同意,為無效的轉讓行為。
那么,沒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讓時該債務轉讓是否有效?又該如何認定債權債務轉讓的效力?本案中胡某與某村委會簽訂的償還貸款的協議,意味著胡某已經將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了第三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債務轉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效力:(1)須有有效合同義務存在;(2)轉讓的合同具有可讓與性;(3)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等條件。該案中的債權轉移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償還貸款的協議已生效,也并不代表發生了債務的轉移,第三人也不是債務合同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