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的管轄怎么確定

導讀: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那么債權債務轉讓的管轄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關于債權債務轉讓的管轄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恤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沖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后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并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并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并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一經通知就產生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效果。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