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管轄是法院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么,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那么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管轄是法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么,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關于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管轄是法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管轄是法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轉讓產生糾紛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是由債權債務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債權轉讓賬務處理方式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項目)屬于貨幣性資產,所謂貨幣性資產是指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固定或可確定的。應收款項屬于流動資產,是因貨物交易或勞務交易等原因產生,應向交易的對方收取的款項。既然應收款項屬于貨幣性資產,那么在交易結算中,就可以用來計量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如果用非貨幣性資產和應收款項進行交易,那么,應當按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核算。但是在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難以找到確定的規范解決像下面這個例子中所涉及到的問題。
處理細則
1、對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貨物的銷售符合收入確認原則,雖然沒有收到貨款,但是收到收取貨款的依據,該依據雖然不是購貨方的承諾,但是經過確認證實是付款方企業應收債權轉讓公司的債權,既然都是債權,那么應收款企業和債券轉讓公司并沒有什么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認銷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萬元的應收賬款,那么,收入應當按照這個金額確定。
2、該項交易應當分為兩步第一步是貨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價格的價款銷售給了收款方企業,并確認了應收付款方企業的貨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業沒有錢支付貨款,提出用應收債券轉讓方公司的債權抵償,這一步算債務重組,按照債務重組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