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管轄法院

導讀:
債權債務的案例在我們國內是非常常見的,很多人債權人在被債務人欠債之后不知道如何去要還,不清楚去哪個法院才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很多債權人的受到了損失。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債權債務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1.誰負責提供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①借款協議或借據。
②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③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④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⑤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⑥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⑦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⑧付款付息憑證。
⑨其他證據。
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
到法院起訴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借款合同無效標準
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⑥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⑦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⑧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利息相關的問題
①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③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債權債務到哪個法院起訴
債務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因債務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