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

導讀:
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后,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那么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后,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關于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的效力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后,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
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一、不良債權轉讓適用《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999年10月1日前,國有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與受讓人就不良債權轉讓達成協議,1999年10月1日后,協議約定的不良債權轉讓,該不良債權轉讓適用《合同法》第80條第1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例如1999年10月1日后金融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轉讓給受讓人,金融管理公司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視為不良債權沒有轉讓。
二、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重新約定訴訟管轄。
應當符合《合同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的、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否則,重新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效。
三、債權轉讓合同中限制條款的效力。
實踐中,金融管理公司與受讓人簽訂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時,經常會約定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追償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此類約定的意義是彰顯金融不良債權剝離的政策目的。此種約定是法律性質上的“利他合同”或“為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此類限制追償條款實際賦予了受讓人對特定主體的不作為義務,第三人基于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信賴,有權以信賴權抗辯受讓人對其追償債務的請求權。《紀要》規定此類限制條款有效,這為法院審查受讓人的權利范圍奠定了基礎。
四、不良債權擔保合同中擔保約定的效力
不良債權的擔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證責任”的約定,在債權人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時,擔保人通常以《擔保法》第22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和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及合同約定提出免責抗辯。對該問題,主流觀點認為:保證人之所以自愿為債務人擔保,是源于其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其履約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對債權人為何人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采用“責任不加重原則”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5】62號《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2條繼續遵循《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的精神規定“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紀要》對上述規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確保司法審判的尺度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