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

導讀:
三個月后,周某未歸還借款本金,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周某對此進行抗辯,其認為收到借款當日即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其實際借款為455萬元,因此,應按實際借款數償還并以實際借款數為基數來計算利息。筆者認為,李某按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500萬元轉入給周某的個人賬戶后,此時李某已經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義務。那么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個月后,周某未歸還借款本金,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周某對此進行抗辯,其認為收到借款當日即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其實際借款為455萬元,因此,應按實際借款數償還并以實際借款數為基數來計算利息。筆者認為,李某按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500萬元轉入給周某的個人賬戶后,此時李某已經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義務。關于約定借款當日付息應怎樣認定借款本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月利息為3%,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在借款當日一次性支付。《借款合同》簽訂當日,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周某交付了500萬元,周某收到借款后,即向李某出具了收到借款500萬元的《收據》一份,并將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以轉賬方式交付給了李某。三個月后,周某未歸還借款本金,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周某對此進行抗辯,其認為收到借款當日即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其實際借款為455萬元,因此,應按實際借款數償還并以實際借款數為基數來計算利息。
本案姑且不考慮利息數額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僅針對本案的借款本金的數額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周某收到借款500萬元的當日,向李某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45萬元,其實際使用的借款為455萬元,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李某的行為屬于變相的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因此應當按周某的實際使用數額來認定借款本金為455萬元。
觀點二: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本金為500萬元,借款期內的利息在周某收到借款500萬元的當日支付,該約定是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事實上,李某交付了借款500萬元,其并沒有預先扣除利息,不屬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借款本金應按500萬元來計算。
小編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李某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借款合同中交付了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義務。
李某的證據有《借款合同》、《銀行轉賬單》、《收款收據》,這三份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這三份證據已充分的還原了當初李某向周某借款的真實情況,即周某因經營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后,達成一致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按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500萬元轉入周某的個人賬戶,周某收到借款500萬元后,即出具了《收款收據》給李某收執,并于當日將三個月利息45萬元提前支付給了李某。筆者認為,李某按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500萬元轉入給周某的個人賬戶后,此時李某已經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500萬元的義務。從周某出具的《收款收據》來看,也充分的證實了周某是完全認可借款的本金為500萬元,而非455萬元。筆者認為,李某提供的這三份證據已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還原了本案的事實真相,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2、周某辯稱借款本金500萬元已經扣除了利息45萬元,實際借款應為455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周某在收到借款當日,應當結清三個月的利息。筆者認為,合同雙方對借款利息的支付時間進行的約定,是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當事人真實表示,況且,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民事活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不應當非法干預。因此,合同雙方對利息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應當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關于對利息的支付時間的約定與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的情形具有本質上的不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該法條規定的情形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該法條使用的關鍵詞語是“預先扣除”,而本案是否適用該條文的規定,關鍵是看李某到底有沒有“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如果有“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則適用該法條,反之,則不能適用該法條。在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證據已充分的證實,李某并沒有“預先扣除”利息,而是將借款本金500萬元以轉賬方式交付給周某。毫無疑問,申請人交付借款本金500萬元后,即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現周某以實際使用的借款是455萬元為由進行抗辯,與其出具的《收款收據》的內容存在矛盾。周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被欺詐、脅迫等情形下,理應對自己出具的《收款收據》的民事行為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周某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