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名為集資實為借貸的認定是怎樣的
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投資關系就是各個投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主要的特點就是投資主體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借貸關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關系。借貸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實現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利息明確固定;民間借貸行為系實踐行為、單務行為。
投資關系與借貸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財資投入主體的地位上,投資關系中出資主體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的管理經營,享有事項決定權、享受利益分配,承擔足額出資義務;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僅是借款人的債權人,只享有請求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的權利,別無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財資投入的風險承擔上,投資關系中出資主體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中產生的風險,一旦出現虧損,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擔損失;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經營管理等風險與出借人無關,出借人只需承擔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
第三,財資投入的后果上,投資關系中資金一旦投入不能隨意撤銷,資金收回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如企業減資程序、企業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貸關系中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
第四,財資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資關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業的利潤決定,出資主體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投資比例分取收益;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約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顧名思義,就是以投資作為外在表現形式(如簽訂投資協議),實質形成借貸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
相關知識
依據借貸的主體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屬于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的,為有效合同。利息部分的裁判為法院尊重雙方之間的約定,但是約定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第二種情形,屬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本金予以返還,利息部分的裁判為按照雙方約定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法院予以收繳。
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為有效合同。對于利息部分的裁判,同樣是將涉案協議中約定的保底收益認定為對利息的約定,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法院支持;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