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

導讀:
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一、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一)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的流程和特點由于洗錢包含三個階段,即置入、培植與融合,因而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也經歷這三個階段。從上述洗錢流程不難看出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具有隱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國際性、復雜性等特點。(二)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互聯網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錢已引起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錢國際組織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注意。那么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一、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一)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的流程和特點由于洗錢包含三個階段,即置入、培植與融合,因而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也經歷這三個階段。從上述洗錢流程不難看出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具有隱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國際性、復雜性等特點。(二)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互聯網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錢已引起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錢國際組織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注意。關于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其法律防范
一、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
(一)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的流程和特點
由于洗錢包含三個階段,即置入、培植與融合,因而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也經歷這三個階段。首先,在置入階段,犯罪分子可能會開立網上支付匿名賬戶,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開立網上支付賬戶,然后將犯罪資金注入這些賬戶內;或者使用現金、現金券、電子貨幣或者他人的互聯網支付賬戶等匿名資金來源向開立的互聯網支付賬戶中注資,從而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入合法的支付系統;或者將盜竊來的他人的電子資金用來購買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物,然后通過互聯網支付銷贓等。其次,在培植階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支付的快捷性、跨國性,將犯罪資金在不同(國家的多個)賬戶之間迂回轉移,同時盡量避免因交易金額較大或交易可疑而被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上報,使其逐漸與合法資金相融合,逐漸模糊其來源、性質及其與犯罪分子的關系。最后,犯罪資金與合法資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支付系統將其用于購買貴金屬、高價值物品、證券或房地產等,或者將其轉換成可以自由使用的合法資金并予以提現,實現對犯罪資金的徹底清洗。當然,這三個階段有時會同時發生或者重疊,難以區分。從上述洗錢流程不難看出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具有隱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國際性、復雜性等特點。
(二)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
互聯網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錢已引起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錢國際組織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注意。中國于2007年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主張采用以風險為本的方法,制定、實施預防洗錢的法律法規。其于2012年修訂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確立了全球預防洗錢犯罪包括網絡洗錢犯罪的標準。根據其第1條建議,國家應識別、評估和理解其所面臨的洗錢風險,并采用風險為本的方法確保其預防或減緩洗錢風險的措施與識別出的風險相適應。特別是第15條建議明確要求國家和金融機構識別和評估與新產品開發和新商業做法的發展以及新技術或發展中技術的使用有關的洗錢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2013年《關于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之指引:預付卡、移動支付與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支付服務》中列出了以下五個衡量互聯網支付服務洗錢風險的因素:
1.非面對面關系與匿名性
對于互聯網支付服務來說,通常缺乏與客戶的面對面接觸,而且可被用于在全球范圍內轉移資金、購物并直接和間接通過自動取款機網絡取得現金。這會增大身份欺詐或者客戶提供不準確信息以掩飾非法活動的風險。以具有“全球網絡洗錢的頭號數字工具”之稱的自由儲備銀行為例,這家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交易,盡管在開立賬戶和進行交易時需要提供交易方的姓名、地址及出生年月日,但是該機構從未對這些信息進行核實和驗證,也從不保存紙質交易記錄。而且如果用戶在每筆轉賬中向自由儲備銀行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費,還可在轉賬記錄中隱去自己的賬戶號碼。
2.地理范圍
可在全球范圍轉移資金或者在較廣地理范圍內使用并擁有大量競爭對手的互聯網支付服務,與純粹國內商業模式相比,對洗錢犯罪分子更具吸引力。而且位于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向另一國的客戶提供服務,而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國所承擔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與監管可能有所不同。自由儲備銀行于2006年成立于哥斯達黎加,至2013年5月案發時,在全球擁有100萬名用戶,處理了5500萬筆交易,洗白了60億美元的犯罪收入。其用戶包括來自俄羅斯、中國、越南、美國和尼日利亞等國的職業黑客、信用卡盜竊犯、不受監管的賭博公司等。17個國家的執法機構參與了該案件的調查。
3.注資方式
向互聯網支付賬戶注資的方式影響其洗錢風險的大小。匿名注資方式具有較高洗錢風險,而使用現金的潛在風險最大。互聯網支付服務使用預付模式意味著服務提供商沒有信用風險,因而服務提供商實施全面的客戶盡職調查的積極性會降低,從而增加了洗錢風險。互聯網支付服務可能允許第三方通過匿名來源提供資金,典型情形就是使用兌換商或虛擬兌換處。如果這些兌換商在倒賣發行的數字貨幣或電子貨幣資金時接受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禁止使用的支付方式(如“禁止使用現金充值”的政策),那么就會增大洗錢風險。在自由儲備銀行案例中,客戶可以利用在自由儲備銀行開立的匿名賬戶隨意將美元、歐元等貨幣轉換成虛擬貨幣“LR”,而且可以匿名通過該賬戶向其他自由儲備銀行用戶賬戶注資。為了避免出現可追溯到用戶的紙質交易記錄,自由儲備銀行依靠位于馬來西亞、俄羅斯和尼日利亞等監管較松的國家的第三方“兌換商”實現其他貨幣與其虛擬貨幣“LR”的相互兌換。
4.獲取現金可能性
通過國際自動取款機網絡獲取現金增加了洗錢風險。互聯網支付服務日益與其他新支付產品或服務互聯,如與預付卡互聯,而這些其他產品和服務可能會間接允許提取現金。自由儲備銀行允許用戶隨時通過其兌換商將用戶賬戶內的虛擬貨幣兌換成現實貨幣,并予以提取。
5.服務分割性
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提供通常需要復雜的基礎設施,涉及多個主體,特別是當這些主體分布在多個國家時,由于潛在的分割以及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可能缺失,而這些國家在反洗錢措施與監管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之處,使得洗錢風險大大增加。使用代理、依托無關聯的第三方建立客戶關系和重新充值增大了洗錢風險。當服務提供商對客戶關系的各個方面(如注冊、以現金購入、兌換現金、交易等)負全責時,風險較小。依托無關聯第三方發行或贖回電子貨幣的服務提供商也會使服務分割。自由儲備銀行創始人布多夫斯基于2006年創立該機構時為美國國籍,后為了避免受到美國法律的追究、避免被引渡到美國,于2011年加入了哥斯達黎加國籍。該機構除了批準位于馬來西亞、俄羅斯和尼日利亞等監管較松的國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兌換商”外,還在中國、中國香港、澳大利亞、西班牙、塞浦路斯等國(地區)設立空殼公司,將其部分資金存入這些空殼公司的賬戶中。
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防范利用互聯網支付洗錢的建議
互聯網支付服務由于從事資金或價值轉移服務或者由于發行和經營支付方式而屬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在一般詞匯部分界定的“金融機構”,因而有義務采取該建議所要求的預防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如客戶盡職調查、保存記錄、報告可疑交易等。
(一)客戶盡職調查措施
根據第10條建議,國家應要求金融機構采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以識別客戶并驗證與相關業務有關的信息。而且國家應要求金融機構在下列情況下采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包括識別和驗證客戶身份、識別實益擁有人、理解業務關系的目的并對其進行持續監控:(1)建立業務關系時;(2)當偶然交易的數額超過15000美元或歐元時,或當進行第16條建議的解釋性注釋所涵蓋的電匯時;(3)在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時;(4)當金融機構懷疑以前收集的客戶身份數據不夠準確或充分時。互聯網支付服務通常代表客戶持有和管理資金,意味著與客戶建立了業務關系,因而根據第10條建議,應該采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并確保不開立匿名賬戶或以明顯虛構的名字持有賬戶。而且國家應確保代替提供商持有資金的金融機構對提供商實施與其帶來的風險相稱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
(二)注冊與登記
當互聯網支付服務符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詞匯表所界定的“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時,其提供商應予以注冊或登記、受到監管并承擔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義務。第14條建議在代理人注冊或登記方面為國家提供了兩種選擇。國家應要求代理人注冊或登記,或者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提供商應編制現有代理人名單,而有權機關可以獲得這種名單。特別是當以互聯網為基礎的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不受領土界限約束時,國家有必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適用于具有實物建筑的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的管轄注冊或登記標準也應適用于以互聯網為基礎的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即使服務提供商設立了離岸總部,也應如此。
(三)與電匯有關的義務
第16條建議確立了國家在電匯方面的義務。正如第16條建議解釋性注釋所要求那樣,國家必須確保金融機構掌握電匯匯款人和受益人的信息,而且要掌握整個支付鏈的電匯信息。并且必須對發起或接收電匯的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但是,國家可以對跨境電匯實施最低限額,在此限額之下時不需要核實客戶和受益人信息,除非有洗錢或恐怖融資嫌疑。換言之,對于低于1000美元或歐元的偶然性跨境電匯來說,第16條建議解釋性注釋的要求適用,而且需要提供匯款人和受益人的名字以及雙方的賬戶號,但是不需要核實這些信息。屬于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提供商的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應該受該條建議的約束。
(四)有權管轄的監管方法與識別
國家應確保依照第26條建議對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進行充分監管。監管者應采用風險為本的方法,至少應確保屬于貨幣或價值轉移服務提供商的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受到注冊或登記,并受到有效監控制度的約束。對于通過代理人分銷的互聯網支付服務,國家應確保依靠代理人實施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的實體毫無例外地將這些代理人納入其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計劃中并監督這些代理人的遵守情況。國家應確保在其法律框架下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商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并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而且應采取措施確保在其管轄范圍內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提供商受到其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監管,而不管提供商的位置在哪里。為了協助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服務提供商進行監管,國家應考慮在符合其法律框架的情況下禁止在其管轄內沒有辦公室或代理人這種物理存在的互聯網支付服務在其管轄內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