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

導讀:
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通常拾得之活動,屬于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占有均為他主占有。拾得的客觀要件是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是通過事實行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那么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通常拾得之活動,屬于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占有均為他主占有。拾得的客觀要件是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是通過事實行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關于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系是什么樣的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于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
1、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須“主觀為他人”。“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實為惡意占有人,準無因管理并不是無因管理。民法中“準”的技術手段,起源于羅馬法。“‘準’這個字放在羅馬法的某個名詞之前通常含有這樣意思,即如果比較以‘準’作為標志的概念和其原來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著強烈的表面上的可類比性或相似性。它并沒有表示這兩種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屬于同一種類的。相反,它否定了它們之間存在著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們之間有充分相似之處,可以把其中的一個歸為另一個的連續”。
2、準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相去甚遠,準無因管理并非無因管理。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
3、“遺失物之拾得,原系無因管理之一種,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規定耳”。
4、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沒有注意到對遺失物還存在自主占有(即非無因管理)的情況。筆者認為,在自主占有場合,有的是惡意,例如占有人明知拾得物為遺失物仍意圖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占有人誤以為遺失物是無主物,欲先占取得所有權。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占有均為他主占有。對遺失物的占有,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通說認為是無權占有。
5、通說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對遺失物存在有權占有的可能。對遺失物的占有,應區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占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占有,形成侵占或處于不法狀態。
關于遺失物
1、遺失物之拾得,乃“發現而占有之行為也。不僅以認識遺失物為已足,且須占有之”。拾得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但遺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遺失物拾得的主觀要件,是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發現及占有的意思。
2、發現遺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與此同時,拾得人還須具備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論中被稱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如果沒有占有意思,即使與物件有直接的接觸,例如將手放在一塊木板上而不自覺,并不發生法律上占有的效果”。
3、拾得人發現遺失物,繼而進行占有,此時遺失物即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對拾得物性質的認識,貫穿于占有的整個過程。不過,也有學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為遺失物抑或以其為無主物,對拾得概念之構成,不生影響”。至于拾得人對于拾得物意圖歸還、還是意圖侵占、還是意圖為取得所有權而先占,均不影響“拾得”的客觀事實的存在。拾得的客觀要件是占有。依法律行為取得占有,是傳來取得;
4、依事實行為取得占有,是原始取得。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是通過事實行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以本權作為基礎,占有人對占有物不僅有事實支配力,還有法律支配力。無權占有則無本權作為基礎,盡管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實際支配力,但無法律支配力。因此,占有不僅是事實問題,也是價值判斷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