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案例解析

導讀:
無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紹某甲因長期外出打工,自己的房子閑置未用。乙則認為自己屬于無因管理,不應賠償損失。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而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具體說,就是未受委托,并無義務,而為他人(本人)管理事物者,謂之無因管理。我國民法典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無因管理中的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只有存在需要管理的合理原因,才能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那么無因管理案例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紹某甲因長期外出打工,自己的房子閑置未用。乙則認為自己屬于無因管理,不應賠償損失。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而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具體說,就是未受委托,并無義務,而為他人(本人)管理事物者,謂之無因管理。我國民法典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無因管理中的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只有存在需要管理的合理原因,才能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關于無因管理案例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案例解析
案情介紹
某甲因長期外出打工,自己的房子閑置未用。鄰居某乙見某甲的房子閑置可惜,便低價出租給丙,租期一年。半年之后某甲回家,某乙向某甲說明房屋出租情況,并將租金交付某甲。某甲認為,乙并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他人,而且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侵犯了自己的權利,要求乙按市場價賠償損失,并要解除乙與丙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乙則認為自己屬于無因管理,不應賠償損失。
案例解析
實踐中,類似上述案例的情形,還時有發生,如將他人年租金10余萬的停產企業,以年租金2萬元出租他人,等等。那么,這種情況,到底是不是無因管理呢?有必要進行研究。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而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具體說,就是未受委托,并無義務,而為他人(本人)管理事物者,謂之無因管理。管理事務者為管理人,其事務受管理者為“本人”,又稱“受益人”。我國民法典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羅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在當今法制社會,個人的事務更應當由個人或其授權的人管理,他人無權干涉;否則,就是違法。然而,在社會共同生活中,一個人的事務有時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為他人利益主動地管理其事務,不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損失,也是維護社會善良秩序的需要,是一種良好的社會公德。法律正是基于這個原因,設立了無因管理制度,確認無因管理行為為合法行為,一方面規定管理人對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享有請求權,另一方面又規定管理人負有按受益人利益進行管理的義務,既從法律上鼓勵人們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倡導“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社會公德,并兼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干預或侵害。
法律詳解
那么,對于凡是沒有法律根據或約定情況下,對他人的事物,是不是都可以進行管理呢?還有沒有其他原因(即條件)呢?,也就是說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如果不把這些問題弄清楚,想管就管,難免會侵權。同時,如果管理不當,也會侵權。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無因管理的“因”和怎樣“管”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即在什么條件下管以及怎樣管),是無因管理中的兩個根本性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容易發生錯誤的地方,因而,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如何理解無因管理中的“因”
所謂“因”,就是原因?!盁o因”,就是沒有原因。對于無因管理中的“無因”,,一般都是從法律或義務的角度來理解,從而認為,無因管理中的“因”,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說,無因管理中的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具體說,就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不是來自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這種理解當然是正確的。但我認為,僅僅從法律或義務的角度來理解是不夠的。既然無因管理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那么,為什么要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這就應當還有一個深層次的原因。也就是說,無因管理,并非“無因”,應當“有因”。這種“因”,就是管理事務的原因,即對他人事務管理的合理原因。這種原因,應當理解為具有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是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必要性。只有存在需要管理的合理原因,才能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否則,就可能侵權。從現實生活來看,這種合理原因,應當是指他人利益處于緊迫危險狀態或面臨緊迫危險情況下,來不及或無法與他人取得聯系時,不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就會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因而,這種“原因”,應當有如下幾個要素構成:
1、具有危險性,即他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或處于危險狀態(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含被管理人本人和由其撫養的人);
2、具有緊迫性。所謂緊迫性就是具有現實危險性,而不屬于潛在的未來危險。即不及時采取“管理”措施,就會使他人的財產毀滅(走失)或減損,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
3、無法獲得本人的授權。由于情況緊迫,來不及或無法與他人取得聯系,無法獲得本人的授權。如果能夠與本人聯系,應當與本人聯系,并在本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管理,不得擅自管理。同時,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見我國臺灣學者梅*協(祖-芳)《民法要義》17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1版)。
4、不屬于本人已經明示或可推知其無需進行管理的事務。如果屬于本人明示或可推知其無需進行管理的事務,則不具有管理的合理原因。如本人已經明示某項事務不需要他人管理或可以推知不需他人要管理者,則不應進行管理。
二、如何理解無因管理中“管”
“管”就是管理。單從字面意義來理解,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而從無因管理的性質來理解,這里的管理,應當是指對他人(本人)的事務進行有利于他人(本人)的處理行為。
具體說,無因管理中的“管理”,應當具備如下要求:
1、在主觀上,管理人必須是善意并為他人利益。如果出于惡意或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管理,則不符合無因管理要求,并可能侵權。
2、在客觀上,管理人應當進行合理管理,不得故意損害他人利益。這就要求管理人在著手管理時,應依本人的意思,并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所謂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違背本人對該事務進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確表示過的意思,也包括從管理的事務利益可推知的意思。所謂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結果對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應依管理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觀意識為標準。我國臺灣“民法”(174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為事物之管理,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3、在結果上,應當是本人受益,管理人不得受益(可以間接受益)。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利益應當交付本人。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務所遭受的損失,當然可要求本人賠償。
三、無因管理與侵權的界限
無因管理,可分為適法之無因管理及不適法之無因管理。適法之無因管理,原則上必須所管理之事物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但例外情形包括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者,既是違反本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仍屬適法。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就是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之管理。不適法之管理,包括沒有合理原因的管理以及管理行為不當等??梢?,是否具有合理管理原因以及管理行為是否得當,是區分適法管理與侵權的標準。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首先應當有合理原因,沒有管理的合理原因而管理,當然屬于侵權。同時,有了合理的管理原因,但如果管理行為不當,違反管理注意義務,也會造成侵權。有關管理的合理原因及其管理行為要求,已如前述,在此不再贅述。適法之無因管理可阻卻違法,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則不能阻卻違法,管理人之行為若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應自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對不適法之管理,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沒有合理管理原因,屬于不該管而管,當然屬于侵權。應當停止侵權管理,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并不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會常識,只是在具體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當,給本人造成損失事,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若管理人為一般過錯,則應當免除或減輕管理人的責任。
3、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會常識,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管理人如有過錯,則應負賠償責任。
4、管理人之行為若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應自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只要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知意思,不論其管理之事務,是否符合本人之意思,均應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不過,如果系為免除生命、身體上之緊迫危險而為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則只有在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某乙既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合理原因,也沒有為他人利益進行適當管理。從管理原因上看,甲某的房屋閑置,是甲某依自己意思的處置行為,甲某對自己的財產狀況是明知的,因而,這種閑置狀態,應當是甲某的明示。某乙出租甲某的房屋,顯然違反了甲某的明示意思。同時,房屋閑置,是甲自己處置的,甲某當然是清楚的,這顯然不是緊迫危險。所以,某乙出租甲某房屋的“管理”行為,明顯沒有合理原因。本案除了沒有合理管理原因外,在管理方法上也沒有進行合理管理。某乙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出租,實際上也損害了甲某的利益。因而,某乙的行為屬于侵權,不屬于無因管理。甲某有權要求某乙賠償損失,并解除某乙與丙某簽定的出租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