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案例分析

導讀:
無因管理案例分析盡管無因管理與防止侵害之間有相同之處,但是,它們是不同的兩種權利義務關系,二者適用法律是不同的,賠償責任的確定也不盡相同。法律焦點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行為的性質是無因管理。案例分析本案焦點是無因管理行為還是防止侵害行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防止侵害行為,而不是無因管理。盡管因黃某家無人,而對菜園一時無法進行管理,但無因管理本身不存在不法侵害問題。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其他人沒有義務來支付。那么無因管理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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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案例分析
盡管無因管理與防止侵害之間有相同之處,但是,它們是不同的兩種權利義務關系,二者適用法律是不同的,賠償責任的確定也不盡相同。
菜農黃某在園內用塑料棚養育菜苗,成長良好。2003年3月7日,吳某與江某各自飬養的狗在黃某菜園地相遇,相互撕咬,郁郁蔥蔥的菜苗被兩只狗踐踏,損失很大。劉某路過菜園地,見狀不忍心,拿起竹竿打狗,江某養的狗,咬傷了劉的左手拇指,引起慢性骨髓炎。劉某醫治,花去醫藥費1千余元。劉某索賠未獲,遂訴至江西省鄱陽法院,要求吳某、江某賠償損失。
法律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行為的性質是無因管理。這是因為黃某的菜園遭受動物侵害,劉某并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只是為了避免黃某的損失而對黃某的菜園進行管理,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黃某應當承擔管理費的費用和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行為的性質是防止侵害行為,是為防止黃某的財產遭受動物的侵害,進行制止,因此而使自己受到動物的損害,符合《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的防止侵害行為的特征,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特征。據此,劉某首先應當向飼養動物的吳某和江某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吳某和江某無力賠償或者無力全部賠償,黃某作為受害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案例分析
本案焦點是無因管理行為還是防止侵害行為。盡管無因管理與防止侵害之間有相同之處,但是,它們是不同的兩種權利義務關系,二者適用法律是不同的,賠償責任的確定也不盡相同。
二者的區別是:
第一,防止侵害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是“侵害”,這種侵害應當是現實的,正在進行的;對于假想的,或者沒有發生侵害,則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無因管理發生的前提條件是本人對自己的事務或財務一時失去控制、不能進行管理,只是存在這種狀態繼續下去就可能出現利益喪失的危險,在這一點上,二者完全不同。
第二,防止侵害行為的法律關系,多數具有三種主體,即防止侵害行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沒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為種中,有防止侵害行為人和受益人。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兩種主體,沒有侵害人。
第三,在防止侵害行為中,賠償責任由侵害人承擔,受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的,才由受益人承擔,而且是適當補償的責任。在無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須承擔管理人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四,在防止侵害行為中,防止侵害行為人應受到損害,其損害是因侵害所引起的。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損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費用。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防止侵害行為,而不是無因管理。
為防止侵害行為的理由:
一、防止侵害行為與無因管理之間的區別是有無侵害。就本案來說,黃某的菜園遭到破壞,種植的蔬菜受到損害。盡管因黃某家無人,而對菜園一時無法進行管理,但無因管理本身不存在不法侵害問題。吳某與江某的狗到黃家菜園里撕咬,這是一種侵害行為,并且黃家的財產受到實際的損失。因此,這一行為從主要的區別上看,性質是清楚的,不是無因管理。
二、當事人的實際關系與無因管理不同。無因管理只存在管理人和本人兩種主體,不存在侵害人這種主體,而本案中,侵害事實是由狗造成的,但狗是由于主任管理不周致使其竄到他人園中侵害他人利益的,因而,狗的主體實際上侵害人。這樣,本案法律關系中就存在三種主體,即侵害人、受益人、和防止侵害人,這是和防止侵害法律關系相同的。
三、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只是支出了必要的管理費用,而不是實際受到了損害。而本案的劉某為使黃某少受損失,予以制止撕咬中的狗,被狗咬傷,這是實際的損害,而不是一般管理費用的損失。從這一點上來看,它也不是無因管理。
四、從實際承擔法律后果上看,本案也不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其他人沒有義務來支付。從本案看,侵害行為引起劉某的制止,制止過程中劉某遭到了損害。劉某損害的直接原因,是江家的狗將其咬傷,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應當是江某。吳某的狗亦是侵害的危險來源,雖非直接損害原因,但為起因之一,因此,亦應承擔一定責任,黃是受益人,如果吳某、江某無力全部賠償的話,受益人亦應對損失予以適當賠償。這種責任承擔的情形,是與無因管理截然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