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類型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導讀:
但法律中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細化,國內外學者對無因管理的類型在學理上作了不同的分類。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分為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這種無因管理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性。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那么無因管理的類型及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法律中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細化,國內外學者對無因管理的類型在學理上作了不同的分類。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分為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這種無因管理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性。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關于無因管理的類型及法律效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類型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原則及法律效果: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但法律中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細化,國內外學者對無因管理的類型在學理上作了不同的分類。
根據是否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亦稱不真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根據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主觀上是為他人或為自己,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真正無因管理中,根據管理人履行義務適法狀態,分為正當的無因管理(或稱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不正當的無因管理(或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分為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兩種類型。
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真正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為本人管理意思,無法律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這種無因管理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性。二是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真正無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務,卻故意當成自己事務或誤信他人的事務為自己的事務或誤信自己的事務為他人的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張為無因管理的。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
(二)適法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所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適法無因管理的構成
適法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構成無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另一方面是適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討論。所謂管理事務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務之承擔,對本人實質有利,客觀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這種對本人的有利行為,指的是管理行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為的結果。如救火行為,其本身對失火者來說是有利的,但也許救火者在救火過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財產價值不及所賠付金額。這種財產上的不利不能否認管理行為不利于本人。管理事務是否利于本人,并不違反其意思,必須于事務管理時既已具備。管理事務是否利于本人,應結合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的種類性質客觀決定。所謂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實上已表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問。所謂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沒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采用通常人的標準,推斷管理行為本身與本人在客觀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如鄰居家煤氣中毒,一人砸開門窗,送入醫院搶救。鄰居并沒有作出明示,但救人者的行為在客觀利益上與鄰居的主觀意思,按通常人的標準進行推斷,是一致的,不違反鄰居的意思。但是有時管理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為事務管理,但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仍是適法的。這是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為多數國家所肯定,在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如德國民法第679條規定“不管理事務,即不能適時履行本人公益上之義務,或本人法定之撫養義務者,則無因管理是否違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