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的去除房產名字可以單方面去除嗎

導讀:
離婚協議寫的去除房產名字可以單方面去除嗎需要雙方帶身份證到場辦理相關手續還需要本人簽字的。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離婚協議本質是一個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合同不能約束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人。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會發生離婚雙方當事人事后以協商的方式對離婚協議進行修改或重新約定也會因一些法定情由通過訴訟申請撤銷所以房屋登記機構要求離婚雙方共同到場以保障登記結果真實準確。那么離婚協議寫的去除房產名字可以單方面去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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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的去除房產名字可以單方面去除嗎
需要雙方帶身份證到場辦理相關手續還需要本人簽字的。
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離婚協議本質是一個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合同不能約束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人。該離婚協議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即使離婚協議在婚姻登記機構進行備案登記當事人調取離婚協議時婚姻登記機構會在離婚協議上加蓋公章但這只能表明婚姻登記機構對于當事人相關約定事項的認可不能改變離婚協議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屬性該離婚協議不具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政府決定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會發生離婚雙方當事人事后以協商的方式對離婚協議進行修改或重新約定也會因一些法定情由通過訴訟申請撤銷所以房屋登記機構要求離婚雙方共同到場以保障登記結果真實準確。
司法實踐中不動產登記以雙方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對于房屋登記單方申請的情形通常有房屋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進行明文規定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房產登記單方申請和共同申請的具體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