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導讀:
案情被告李某男與被告肖某曾為夫妻關系已于2004年2月17日離婚原告小肖系肖某的胞妹。該案中小肖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前從未向債務人李某主張過債權因此小肖的權利一直未被侵害。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小肖的訴訟請求。該案的關鍵在于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起算。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知存在債權人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并被債權人知曉是訴訟時效啟動的前提。根據訴訟時效的立法原意“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懶惰者”其訴訟請求應被駁回。那么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被告李某男與被告肖某曾為夫妻關系已于2004年2月17日離婚原告小肖系肖某的胞妹。該案中小肖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前從未向債務人李某主張過債權因此小肖的權利一直未被侵害。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小肖的訴訟請求。該案的關鍵在于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起算。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知存在債權人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并被債權人知曉是訴訟時效啟動的前提。根據訴訟時效的立法原意“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懶惰者”其訴訟請求應被駁回。關于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被告李某男與被告肖某曾為夫妻關系已于2004年2月17日離婚原告小肖系肖某的胞妹。1999年4月10日被告李某向小肖借款一萬元約定年利息為五厘李某出具了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2003年12月23日法庭在審理李某與肖某的離婚案件時肖某當庭指出借其妹妹的錢款尚未歸還李某則主張該款已還事后小肖亦未對其進行催討2006年1月小肖起訴李某要求歸還借款1萬元及利息。
分歧對本案原告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該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支持小肖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本案的借條系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范圍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債務人李某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小肖履行義務債權人小肖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李某履行義務在小肖未向李某主張權利前小肖的權利未被侵害。該案中小肖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前從未向債務人李某主張過債權因此小肖的權利一直未被侵害。而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
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小肖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小肖的權利應當被視為已經知道被侵害訴訟期間從2003年12月23日法庭上被告二人對借款一事產生爭議開始起算小肖于2006年1月才向法院起訴已經超過二年的訴訟期間小肖怠于行使其權利造成自己勝訴權的喪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該案的關鍵在于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起算。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知存在債權人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并被債權人知曉是訴訟時效啟動的前提。因此該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2003年12月23日法庭上被告李某與肖某對財產產生的爭議是否構成小肖“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前提。筆者認為案中小肖雖然經過兩被告的財產爭議之后仍未向被告劉某主張債權但作為親姐姐與姐夫的離婚案件中與自己有關的財產分割問題有爭議小肖不可能不完全知悉因此法庭上李某與肖某的爭議完全可以視為是“侵害小肖債權的事實”。換言之小肖已在2003年12月23日知道了李某有“已經歸還該款”的主張就完全可以推定其知道了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而事后小肖卻怠于行使其權利喪失了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根據訴訟時效的立法原意“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懶惰者”其訴訟請求應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