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次債務人(鄉政府)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導讀:
2007年3月林坤訴至法院,李洪答辯稱因雙方有其他帳務未清算故林坤一直未向其催款,本案已超訴訟時效。[分歧]本案在審理中,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第二種意見認為,林坤自2002年起一直不間斷地向李洪的債務人主張債權,要求從政府的欠款中扣劃,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故李洪的訴求應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不應產生行使權利、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那么向次債務人(鄉政府)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3月林坤訴至法院,李洪答辯稱因雙方有其他帳務未清算故林坤一直未向其催款,本案已超訴訟時效。[分歧]本案在審理中,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第二種意見認為,林坤自2002年起一直不間斷地向李洪的債務人主張債權,要求從政府的欠款中扣劃,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故李洪的訴求應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不應產生行使權利、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關于向次債務人(鄉政府)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次債務人】向次債務人(鄉政府)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案情]
2000年3月19日,李洪向劉國借款3萬元并由林坤提供擔保,2002年10月林坤償還了此筆借款。此后,林坤一直未向李洪催收該款,但每年都找欠李洪工程款的鄉政府要求扣款,有關人員均告知林坤該款與鄉政府無關,應走司法途徑解決。2007年3月林坤訴至法院,李洪答辯稱因雙方有其他帳務未清算故林坤一直未向其催款,本案已超訴訟時效。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第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林坤從未直接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鄉政府也多次告知與政府無關應走司法途徑,故其于2007年3月起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求不應受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林坤自2002年起一直不間斷地向李洪的債務人主張債權,要求從政府的欠款中扣劃,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故李洪的訴求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債權人主張權利不應回避債務人。債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行使債權應當向債務人提出請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不應產生行使權利、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林坤從未向李洪主張該3萬元債權,而是要求李洪的債務人——鄉政府扣款,其行為不具有行使債權的法律意義。
第二,鄉政府已就林坤的請求作了明確的答復。“有事找政府”仍是當前國民解決問題的習慣,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權利人向有關單位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自請求時訴訟時效中斷。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另一角色是一級政府機關,負有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責。林坤在02年末向政府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有關人員告知該糾紛是經濟糾紛應走司法訴訟途徑,此后每次也做如是答復。筆者認為,對于民事糾紛,政府只能依法協調而不能強行干預,鄉政府的答復是明確的,合理合法的。
第三,債務人的抗辯理由符合情理。李洪與林坤曾經是合伙人,此款的產生也是用于電線架設工程,二人尚未進行合伙結算。林坤還款后,不找李洪而找鄉政府,其間定有緣由。雖然本案不審查二人之間的合伙帳務,但李洪關于林坤為何不找其還款的理由符合常情常理。
綜上,本案債權人林坤不直接向債務人李洪主張權利,而是要求次債務人鄉政府扣款,在被明確告知應走司法訴訟途徑后,遲至2007年才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