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嗎(因找不到債務人是否訴訟時效中斷)

導讀:
綜上所述,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往往先催收,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函件等方式,催款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這也是保護其債權的一個手段,此時,催款函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寄送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樣可以防止因為時效到期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催債算不算訴訟時效中斷催款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民間債務糾紛中,由于債務人躲避不出面,債權人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其發送催收函,不管是否對方簽收,催收函發出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催債算不算訴訟時效中斷
催款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民間債務糾紛中,由于債務人躲避不出面,債權人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其發送催收函,不管是否對方簽收,催收函發出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等以后債務人承諾履行債務的時候,時效重新計算。
一、催款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催收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在民間債務糾紛中,在無法聯系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國內特快專遞方式向債務人郵寄催款函。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樣可以防止因為時效到期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
對于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因為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簽收,可以證明債務人已收到催款函。此時,催款函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寄送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上所述,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往往先催收,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函件等方式,催款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這也是保護其債權的一個手段。畢竟有些債務人躲債時間較長,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對債權人不利。因此,作為債權人就要想辦法讓時效中斷。
找不到債務人,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嗎?
一、法律是怎樣規定債務人失蹤訴訟時效的
1、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2、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個人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個人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后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
法院判決后找不到債務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如果仍找不到的,則可以由依法處理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并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和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如果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完全執行完畢的,則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找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再隨時恢復執行;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