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欠條上重新簽字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導讀:
債務人在欠條上重新簽字確認訴訟時效中斷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我想到法院起訴,但王某在保證書中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11年12月,劉某是在2014年5月結算確認,時隔超過兩年,不知借款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我的債權還能否得到保護?劉某的簽名結算行為與最高法法釋[1999]7號所規定的的情形類似,可參照最高法法釋[1999]7號文件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故劉某的行為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故你與王某的債權債務尚未超過訴訟時效。那么債務人在欠條上重新簽字確認訴訟時效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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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欠條上重新簽字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網友提問:
我的朋友王某因家庭開支于2009年2月至10月多次向我借款后一直未還,2010年10月10日,我找他還錢,他寫了一份《還款保證書》給我,保證于2011年12月前還清欠款及利息,但之后也一直沒還。2014年5月我拿著保證書又到王某家追債,當時只有他妻子劉某在家,劉某(上述借款都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王某寫的《還款保證書》上對借款本息進行結算,還簽名確認。直至今日,王某分文未還。我想到法院起訴,但王某在保證書中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11年12月,劉某是在2014年5月結算確認,時隔超過兩年,不知借款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我的債權還能否得到保護?
律師回答:
通過你的陳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妻子劉某對債務的結算確認屬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結算確認。最高法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