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應履行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但債務人在債權人提供的結算清單上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債權人據此向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呢?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債務人的簽字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應繼續履行。那么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應履行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但債務人在債權人提供的結算清單上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債權人據此向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呢?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債務人的簽字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應繼續履行。關于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應履行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應履行嗎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但債務人在債權人提供的結算清單上簽字確認已過時效的債務,債權人據此向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呢?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債務人的簽字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應繼續履行。
1997年12月18日,福州某廣告公司與當地一房地產公司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廣告公司以47萬元的價格向房地產公司購買一處面積為200平方米的商品房。雙方約定,廣告公司應當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在1998年6月之前交房。合同訂立后,房地產公司如期交房,廣告公司僅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催要未付購房款,直到2004年9月,才向廣告公司出具一張購房結算單,載明現應補交32萬元。同年11月4日,廣告公司財務部門在結算單上簽章,并注明“尚欠32萬元”。
2006年11月2日,房地產公司起訴要求廣告公司支付所欠購房款。廣告公司提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為1997年底,房地產公司直到2004年才催要所欠購房款,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參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訴訟時效期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本案中,2004年11月4日,廣告公司在購房結算單上確認欠款金額并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從重新確認債務之日開始計算,房地產公司在2006年11月4日起訴,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