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處理?最高院這樣答

導讀:
但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義務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向權利人發出詢證函,權利人在詢證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情形,在該情形下,能否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該詢證函僅表明義務人確認債務,而不能表明義務人同意履行該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故不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那么深圳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處理?最高院這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義務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向權利人發出詢證函,權利人在詢證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情形,在該情形下,能否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該詢證函僅表明義務人確認債務,而不能表明義務人同意履行該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故不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關于深圳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何處理?最高院這樣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訴訟時效屆滿后能否重新確認債權的五個答復
一、義務人在權利人發出的詢證函、對賬單、確認書、欠款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能否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2008年8月21日,法釋〔2008〕11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請示的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有關事實,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本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因此,對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后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
關于該問題,有觀點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函件,包括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詢證函上簽字或蓋章的,也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我們認為,正如前文所述,債務人在催款單上簽字或蓋章被認定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質是以該文件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為條件的。而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征詢函本身只是對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并非催收債務,故如上述文書無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則不能僅根據債務人主張上述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但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義務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向權利人發出詢證函,權利人在詢證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情形,在該情形下,能否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該詢證函僅表明義務人確認債務,而不能表明義務人同意履行該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故不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義務人發出詢證函,雖表明為其只確認債務,但依據常理,其確認債務的行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若根據詢證函所載文義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該訴訟期間已過債務的意思表示,則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我們認為,關于該情形下,能否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仍應通過分析其是否構成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要件進行確認。義務人主動發出詢證函的事實表明,其確認債務的存在,但并不能當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巳經屆滿的債務,除非該詢證函的內容足以推出其有該意思表示,也即能夠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諾。如詢證函載明:“我公司截至某日應付你公司100萬元款項”,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償能力,請給予一定寬限期”等內容的,由于通過上述“應付”、“給予一定寬限期”等文字表述可以推斷義務人支付該款項的意思表示,故可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但如果詢證函寫明只系確認債務之用,并不表明有同意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的,則不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當然,就個案而言,如果既寫明只做確認債務之用,但同時又有“應付”款項字樣的,究理解為義務人放棄訴訟對效抗辯權還是未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屬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380 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9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請示的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有關事實,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本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因此,對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后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是否屬于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的履行進行重新確認問題的復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監字第7號《關于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電力臨泉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復查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我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所稱“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履行債務。你院請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集團公司)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發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其名稱和內容均無催收貸款的明確表示。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修法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貸款對賬簽證單”,但不能推定為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
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貸款對賬簽證單”簡單理解為就是《批復》中的“催款通知單”,也不能把雙方當事人發出和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履行重新達成了協議。我院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少數人意見。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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