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此前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一項法律制度。顯然,這位法官如果不是有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便是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混為一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除了能發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這一相同點之外,無一相同之處。那么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此前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一項法律制度。顯然,這位法官如果不是有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便是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混為一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除了能發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這一相同點之外,無一相同之處。關于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定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此前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一項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之規定法定事由指: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3條、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以及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要求均可視為中斷(這里的有關單位含仲裁機構和債權人的主管部門)。總之,無論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那些,它統統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即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外,自然不可能再發生中斷,而只能產生喪失實體勝訴權的法律后果。
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當事人對原有債權債務的一種新的認可,是由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派生或發展出來的一種新的債的民事法律關系。
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下列情況均可視為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或者訴訟中斷:1、債務人在催收款項通知單上簽署否認債權或承認債權但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2、債務人在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代理人作的談話筆錄上簽署債權債務不能確認或不知曉的意見。如前所述,成立中斷的法定事由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既然訴訟時效已屆滿,就不再可能有中斷。至于能否構成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稍作分析便能知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得很清楚,可仍有一些糊涂的認識。電視媒體曾報道過一個這樣的案例:甲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向乙催款,乙在甲的催款單上簽署了訴訟時效已過的意見。甲憑此催款單向法院起訴。乙仍作已過時效的答辯。甲認為乙已在催款單上簽了字,應視為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法院采納了甲的意見,判決乙向甲支付款項。當記者采訪那位法官時,法官競振振有詞地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言明必須是認可債務的簽字或蓋章,所以我們認為只要債務人簽了字或蓋了章,無論他是否承認債務,都應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顯然,這位法官如果不是有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便是將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混為一談。據調查,這種誤解在我國基層法院并不鮮見。
訴訟時效的中斷與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除了能發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這一相同點之外,無一相同之處。
(一)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由民法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不容許當事人對時效中斷的內涵、外延和規定等作出修改、變更;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是一種民事行為,它允許當事人根據私法自治原則自由處理。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即2年或20年之內;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如當事人對債權債務作出調整修改性的重新確認;也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后(如上述司法解釋所述),那怕幾十年、上100年,只要當事人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應重新記算。
(三)成立的條件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前述三種法定事由之一,便可成立,。例如:只要債權人主張權利,無論義務人是否認可;又例如:只要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無論債權人是否主張了權利,都可構成中斷。而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必須是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的履行時間、方式、標的、數額等達成新的協議。例如: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10萬元債權,義務人只認可7萬元,那么可視為雙方對此7萬元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剩余的3萬元因不能得到重新確認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有充分的證據證實此3萬元債權的存在,也只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法律保護的權利。
(四)產生的作用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只能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不能改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內容;而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既能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又能重塑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債權人往往為了追求效率而放棄部分債權。
(五)所指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不單針對債權,也針對當事人的其它各種權利,如物權等;而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當然只針對債權。
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明確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