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關于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
民法典規(guī)定債權債務糾紛過了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同意履行或者追認債務的可以認定重新確認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債權轉讓需要注意什么風險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