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怎么認定的

導讀: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那么民法典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怎么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關于民法典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怎么認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怎么認定的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誰提出關于一種法律關系存在的積極主張,誰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存在的,不能證明視作舉證失敗,法庭會視作這種法律關系不存在。比如民間借貸,債權人主張存在貸款關系,債務人主張不存在,那么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存在。證據可以有借條、通話錄音、人證、轉賬記錄等
如果債務人同意存在貸款關系,但債務人主張已經還了,那么由于債務人自己承認了,貸款關系的存在就不需要再舉證,但債務人需要舉證還了錢。不過,舉證責任僅僅是責任的分配,你同樣可以對對方負舉證責任的事情舉證。比如作為債權人同樣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沒還錢,只不過這不是你必須的責任而已。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
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帳溥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
借據實際上是借款協議,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愛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此外,原告根據案件實際,提供證人證言等其他相關證據。
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轉換
完整的舉證責任概念是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的結合,主觀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向法院提出證據的責任,客觀舉證責任指在案件事實存在與否或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客觀舉證責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實體法明文規定,而主觀舉證責任則會隨著案情的發展,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被告如果否認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張原告未履行貸款義務,則需要對此進行舉證,此時,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轉由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