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債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導讀:
唐某以張某對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對本案中張某對唐某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觀點二則認為張某最后一次催討欠款的時間是2006年11月,而張某起訴唐某的時間是2009年3月,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中規定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張某的該筆債權已經喪失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而在張某主張債權之后,表示同意唐某“有了錢再償還”的意見,應視為雙方對履行義務的時間進行了變更。那么張某的債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唐某以張某對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對本案中張某對唐某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觀點二則認為張某最后一次催討欠款的時間是2006年11月,而張某起訴唐某的時間是2009年3月,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中規定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張某的該筆債權已經喪失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而在張某主張債權之后,表示同意唐某“有了錢再償還”的意見,應視為雙方對履行義務的時間進行了變更。關于張某的債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唐某長期從張某處購買煤炭,雙方每隔一段時間進行結算,付款時間在結算后再商定。2005年年底,經雙方結算,唐某還欠張某煤炭款30000元,唐某于是向張某出具了欠條一張,但是未約定付款期限。后張某多次向唐某索要欠款,唐某均聲稱現在手頭緊,沒有錢,等有了錢一定償還,由于雙方還要繼續進行煤炭買賣,因此,張某表示同意。張某最后一次向唐某催討欠款的時間是2006年11月。2009年3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支付欠款。唐某以張某對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分歧】
對本案中張某對唐某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張某與唐某之間的債權,已經因為唐某聲稱等以后有了錢一定償還的許諾而變成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張某可以隨時要求唐某履行債務而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觀點二則認為張某最后一次催討欠款的時間是2006年11月,而張某起訴唐某的時間是2009年3月,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中規定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張某的該筆債權已經喪失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從中可以看出,訴訟時效開始起算應以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而本案中唐某對該筆債務表示要還,只是還錢要等其有了錢之后,因此唐某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而在張某主張債權之后,表示同意唐某“有了錢再償還”的意見,應視為雙方對履行義務的時間進行了變更??墒?ldquo;等有了錢之后”實際上是一個條件而非一個時間,因為唐某“有錢”并不是必然發生,存在或然性。因此本案中雙方對履行期限的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將一個不能作為履行期限的要素作為了履行期限。筆者認為這樣的變更導致該筆債務產生了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張某的可以隨時要求唐某履行義務。
作者:湘東區人民法院黃艷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