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有效嗎

導讀:
12月3日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復婚協議的第2條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為無效。一種意見認為雙方達成的該協議條款屬于違反婚姻自由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原告的訴求應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攔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權?;橐鰠f議中經濟補償是否有效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看一是協議是否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意二是協議內容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于第二個問題涉及對“婚姻自主權”的理解即該條款是否妨礙到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利的行使。因此條款的約定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權的正常行使。那么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2月3日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復婚協議的第2條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為無效。一種意見認為雙方達成的該協議條款屬于違反婚姻自由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原告的訴求應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攔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權。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是否有效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看一是協議是否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意二是協議內容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于第二個問題涉及對“婚姻自主權”的理解即該條款是否妨礙到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利的行使。因此條款的約定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權的正常行使。關于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條款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乙兩人于2008年8月登記離婚。同年9月22日雙方協商決定復婚并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第2條載明如今后男方提出離婚應支付女方50萬元的資產作為補償如女方提出離婚則男方不予補償。12月3日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復婚協議的第2條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為無效。女方則認為該條款沒有違反雙方的真實意思及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同時這也是男方對自身財產作出的一種安排是雙方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表現故請求法院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婚姻協議中的經濟補償條款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雙方達成的該協議條款屬于違反婚姻自由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原告的訴求應予以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款內容并不屬違背婚姻自由的約定應為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中甲乙雙方訂立的復婚協議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書應先排除對民法典等法律的適用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予以判斷。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所謂婚姻自由實際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結婚的自由與離婚的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攔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協議中經濟補償是否有效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看
一是協議是否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意
二是協議內容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于第一個問題甲乙雙方均無異議該份協議可以確認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于第二個問題涉及對“婚姻自主權”的理解即該條款是否妨礙到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利的行使。換句話說就是這50萬元補償費是否意味著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買斷”?而所謂“自由”“自主權”在法律上解釋為公民對合法權利的合法占有和合法處分。本案當事人設定該項條款來維護自身婚姻自主權的同時并未限制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發生沖突可視為其合理合法地占有和處分自由。結合實際案例該對夫妻也的確擁有50萬元資產的支配權50萬元的條款未限制或損及當事人對婚姻自由的處分。因此條款的約定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權的正常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