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瑣事是婚姻的一大殺手

導讀: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雙方曾約定離婚,但協(xié)議簽訂后,向民政局備案時拒絕離婚。在丈夫共同生活過程中,原被告因性格問題、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離婚訴訟后自愿撤訴。現(xiàn)原告再次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離婚上訴。上述事實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結婚證、民事裁定書及原告當庭陳述的證實。我們認為,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的,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作出的認定。那么生活瑣事是婚姻的一大殺手。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雙方曾約定離婚,但協(xié)議簽訂后,向民政局備案時拒絕離婚。在丈夫共同生活過程中,原被告因性格問題、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離婚訴訟后自愿撤訴。現(xiàn)原告再次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離婚上訴。上述事實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結婚證、民事裁定書及原告當庭陳述的證實。我們認為,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的,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作出的認定。關于生活瑣事是婚姻的一大殺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張,女,漢族。
被告人:李,男,漢族。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代理訴訟律師出席了庭審。名被告人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判。審判現(xiàn)在已經(jīng)結束。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解除原告張與被告李的婚姻關系。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與被告于2015年通過網(wǎng)絡聊天軟件相識,并于xx日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她在婦幼保健院被診斷為非官方懷孕,輸卵管被切斷。于X、X日入住大營縣中醫(yī)院,X、X、X日出院,醫(yī)生建議至少2-3年后懷孕。目前,女性的身體不適合懷孕。
因為相識時間短,他們倉促結婚了。婚后,雙方關系不好。被告多疑,不信任原告。他多次到原告辦公室對原告進行監(jiān)控,嚴重耽誤了原告的工作。現(xiàn)被告明知原告身體不好,但仍催告原告生育。
雙方曾約定離婚,但協(xié)議簽訂后,向民政局備案時拒絕離婚。之后,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一次離婚后的半年內,雙方?jīng)]有任何聯(lián)系,也沒有修復感情的可能。
被告沒有答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被告于X日、X日、X月、X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女孩。在丈夫共同生活過程中,原被告因性格問題、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離婚訴訟后自愿撤訴。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分居,但兩人之間并無關聯(lián)。現(xiàn)原告再次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離婚上訴。
上述事實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結婚證、民事裁定書及原告當庭陳述的證實。
我們認為,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向我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與被告結婚。原告上訴后,雙方并未改善夫妻關系。他們一直分居到現(xiàn)在,沒有聯(lián)系。前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故本院準予原告離婚請求。
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的,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作出的認定。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04條判決如下:
原告和被告獲準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