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

導讀:
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案情簡介: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識戀愛,2012年11月28日在德安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現已分居生活。審理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離婚及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原告放棄要求返還陪嫁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且婚生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時止。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其子不滿2歲且被告同意撫養,可準許隨被告共同生活。那么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案情簡介: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識戀愛,2012年11月28日在德安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現已分居生活。審理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離婚及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原告放棄要求返還陪嫁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且婚生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時止。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其子不滿2歲且被告同意撫養,可準許隨被告共同生活。關于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
案情簡介:家庭瑣事引發離婚糾紛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識戀愛,2012年11月28日在德安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生子胡某甲于2013年2月1日出生。雙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現已分居生活。審理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離婚及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原告放棄要求返還陪嫁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提交的答辯狀、結婚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存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且婚生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時止。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婚姻關系的建立應以感情為基礎,婚姻關系的解除也應以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標準。由于原、被告婚后均未能正確處理好婚姻生活中所產生的矛盾,致夫妻關系日趨淡漠,現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現不滿兩周歲,依據原告訴求及被告答辯意見,可準許隨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放棄主張陪嫁物品和生活用品,可按其意愿處理。
律師說法:子女由誰撫養更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