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男方出軌家暴導致離婚如何賠償

導讀:
愛你媳婦&rdquo,畢業(yè)后,考慮到生活、工作等因素,兩人來到趙女士所在的城市&mdash,元甲律師與法院積極溝通,希望法院主持雙方調解,后經過元甲律師努力爭取,法官把兩套沒有房本的拆遷房的權利寫進調解書主文中,兩套拆遷房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無需向王先生支付房屋折價款,雙方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與王先生離婚一案,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婚姻關系就是不幸的,自從兩人結婚以后,王先生從不上班工作,整日在家好吃懶做,并且沉迷于打游戲、看直播,家里的瑣事不管不顧。
有人說“結婚就像是做生意。兩個人的利益交換、得失權衡,都滿意的是幸福;兩方都不滿意,卻因為一些陰差陽錯的原因在一起,這就是不幸。”
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婚姻關系就是不幸的,自從兩人結婚以后,王先生從不上班工作,整日在家好吃懶做,并且沉迷于打游戲、看直播,家里的瑣事不管不顧。一直都是李女士辛苦工作、養(yǎng)家糊口,王先生不僅沒有關懷妻子之心,還利用李女士外出打拼工作的時間與同小區(qū)女性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
出軌行為被李女士知曉后,李女士在追問時,王先生對李女士大打出手,造成李女士鼻骨骨折,此事有報警記錄為證。雙方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與王先生離婚一案。
接受委托后,元甲律師與李女士核實案情,李女士訴求是兩套拆遷房屋歸我方所有,其他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元甲律師根據以往經驗與李女士溝通,王先生很可能會不承認出軌及家暴的情況,我方要提前做好應對方案!
果不其然,初次見面溝通后,王先生辯稱,沒有出軌行為,對方并非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只是普通朋友,且打傷李女士也是不小心而為之。
為了戳穿王先生的狡辯行為,元甲律師馬上與法官取得聯(lián)系,申請調查報警記錄以及醫(yī)院的病歷,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王先生啞口無言、無從辯解。同時元甲律師通過詳細了解拆遷房屋背景以及家庭生活人員背景,向王先生釋明兩套房屋歸我方當事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元甲律師與法院積極溝通,希望法院主持雙方調解,后經過元甲律師努力爭取,法官把兩套沒有房本的拆遷房的權利寫進調解書主文中,兩套拆遷房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無需向王先生支付房屋折價款!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yè)幫助下,李女士得到了這兩套拆遷房!雖然對于這段婚姻來說自己是失敗的,但在離婚糾紛中最大限度維護了自己合法權益,從這方面來說李女士是勝利的!
元甲律師,不僅為解決客戶的離婚糾紛提供高效方案,還用溫暖的陪伴幫助委托人一步步走出婚姻困境,重新迎接未來生活!這面感謝錦旗是元甲律所用專業(yè)和努力贏來的良好口碑!
案例來源: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yè)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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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家暴導致離婚如何賠償
今年40歲的趙女士和丈夫陳先生都是醫(yī)生。兩人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畢業(yè)后,考慮到生活、工作等因素,兩人來到趙女士所在的城市——焦作打拼,并于2007年5月21日登記結婚。
剛開始,兩人的婚后生活是甜蜜的。雖然醫(yī)院的工作辛苦,但他們克服困難堅持了下來,并于2011年生育了大女兒。
2015年,為了給家庭創(chuàng)造更好的物質條件,兩人決定到北京某醫(yī)院工作。
2018年,因大女兒上學,趙女士選擇回到焦作工作,而陳先生繼續(xù)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間,陳先生每周都會往返于兩地看望、照顧女兒及雙親。
直到2020年小女兒出生后,趙女士發(fā)現夫妻倆的感情出現變化,并持續(xù)惡化。她覺得丈夫性情大變,對家庭漠不關心,兩人爭吵不斷。她也因此積郁成疾,體檢后查出患有癌癥,手術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長期服藥鞏固治療。
2020年5月,陳先生返回家中期間,趙女士無意間發(fā)現其向第三者數次不明轉賬,累計27萬元。不僅如此,轉賬金備注還寫有“愛你媳婦”“1314”“520”等字樣。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感情徹底破裂。
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等問題,趙女士也曾嘗試過溝通,但陳先生始終回避,溝通未果。
無奈之下,趙女士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兩人離婚;兩個女兒由趙女士撫養(yǎng),陳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趙女士支付孩子們的撫養(yǎng)費;依法分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陳先生向趙女士支付經濟補償50萬元、支付離婚過錯損害賠償50萬元。
對此,陳先生卻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強勢,控制欲強。多年來,我都生活在她還有岳父、岳母的高壓和控制之下,只要沒有按照她說的做,我們就會陷入無盡的爭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因此,他覺得兩人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同意離婚。但他希望能夠撫養(yǎng)兩個女兒,給孩子創(chuàng)造更好的生活環(huán)境。此外,他覺得他每個月都把大部分的錢交給趙女士管理,不應該再支付經濟補償。他也沒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支付過錯損害賠償。
最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準予趙女士與陳先生離婚;婚生長女、次女由趙女士直接撫養(yǎng),陳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撫養(yǎng)費1700元直至兩個女兒年滿18周歲止;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房產歸趙女士所有;陳先生支付趙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價款139.6萬余元,并支付趙女士損害賠償5萬元。
法官說法
秦立群,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本案中,結合趙女士、陳先生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趙女士、陳先生長女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趙女士生活,而次女還小,兩個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以及陳先生的舉證,不能證明趙女士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反觀陳先生,其未對第三者之間的轉款行為及備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從備注信息的內容以及轉款中頻繁出現“520”“1314”來看,陳先生的行為足以引起原告對其與第三者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故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中存在嚴重過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因此,結合陳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其應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基于對子女、女方的保護以及陳先生的過錯,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趙女士分得70%、陳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處理。
“相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傾向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像在第1091條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條款,彌補了婚外情中舉證難、認證難等問題。”該法官說,“相較于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爭奪,如何幫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才是父母雙方應該注意的問題。父母應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加強與子女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從而降低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造成的影響及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