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要離婚牽出房屋糾紛

導讀:
今年,張某的妻子提出離婚,并要求將這兩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老漢堅決阻止,稱住宅樓產權證雖然更了名,但是產權仍然是自己的,與兒子有書面協議,而且父子一起居住的事實沒有變,如果住宅樓被列為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離婚案件未了,又引出一起房屋產權糾紛。鑒于此案的復雜情況,泰來縣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員李秀琴對該案進行了耐心和細致的調解,最后,張某與妻子和好,同時也化解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那么兩口子要離婚牽出房屋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張某的妻子提出離婚,并要求將這兩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老漢堅決阻止,稱住宅樓產權證雖然更了名,但是產權仍然是自己的,與兒子有書面協議,而且父子一起居住的事實沒有變,如果住宅樓被列為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離婚案件未了,又引出一起房屋產權糾紛。鑒于此案的復雜情況,泰來縣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員李秀琴對該案進行了耐心和細致的調解,最后,張某與妻子和好,同時也化解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關于兩口子要離婚牽出房屋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東北網齊齊哈爾9月27日訊9月6日,泰來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人民調解室成功調解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不僅挽回了一個瀕臨離散的家庭,而且避免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案件的發生。
2003年,泰來縣某社區居民張老漢出資20萬元,與出資2萬元的兒子張某購買了一處100平方米的住宅樓,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權證的主人是張老漢。2009年,張某準備購買一套商服樓,因沒有首付款,與父親商量,將其住宅樓抵押貸款。當張某到銀行辦理貸款時,得知父親已年過70歲,不能辦理貸款,如將產權證更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辦理貸款。于是,張某與父親協商后,父子兩人寫了兩份協議,一份是房屋買賣協議、一份是房屋所有權不變的協議,內容是因貸款之需,將房屋產權證更名為張某,但房屋所有權仍屬張老漢。之后,張氏父子到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房屋所有人變更為張某,共有人一欄沒有填寫。很快,張某到銀行順利地辦理了貸款,交了商服樓的首付款。
今年,張某的妻子提出離婚,并要求將這兩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老漢堅決阻止,稱住宅樓產權證雖然更了名,但是產權仍然是自己的,與兒子有書面協議,而且父子一起居住的事實沒有變,如果住宅樓被列為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離婚案件未了,又引出一起房屋產權糾紛。
泰來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經審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北景钢?,張老漢的房屋是和其兒子一起出錢購買的,應該是他們的共有財產,張老漢與兒子簽訂買賣協議是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應由張老漢、張老漢妻子、張某及張某妻子一同簽訂才有效。鑒于此案的復雜情況,泰來縣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員李秀琴對該案進行了耐心和細致的調解,最后,張某與妻子和好,同時也化解了一起房屋產權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