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2020年《繼承法》這樣規定

導讀: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行的“限定繼承”。那么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2020年《繼承法》這樣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行的“限定繼承”。關于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2020年《繼承法》這樣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
其實父債子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里的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這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系,并承擔最終結果。由此可見,不管是父親借了多少錢,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項的用途與其他人無關。那么,它與債權人的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僅對他們這些當事人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借款的人才有還款的法定義務,與其他人一點關系也沒有。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2021.1.1生效)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因為自愿繼承原則的實行就使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決定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超過了財產,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行的“限定繼承”。
二、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3、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女沒有代替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在以下情況,子女應當代替父母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
2、繼承了父母遺產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所,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對超出部分不付償還義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