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無糾紛案

導讀:
當日,林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吳某某賬戶匯款100萬元,徐某并不知情。2009年2月2日,徐某與吳某登記離婚,并自行寫了離婚協議書。協議變更為約定城東街道某房屋屬于,需要許協助出售該房屋;夫妻存續期間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吳某享有并承擔。被告徐某認為,本案中兩被告在借款發生幾個月后登記離婚,借款明顯超過日常生活費用,并非共同債務。本院認為,被告徐提交的離婚協議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該協議系兩被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內部協議,不允許對抗原告。因此,被告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那么離婚再無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日,林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吳某某賬戶匯款100萬元,徐某并不知情。2009年2月2日,徐某與吳某登記離婚,并自行寫了離婚協議書。協議變更為約定城東街道某房屋屬于,需要許協助出售該房屋;夫妻存續期間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吳某享有并承擔。被告徐某認為,本案中兩被告在借款發生幾個月后登記離婚,借款明顯超過日常生活費用,并非共同債務。本院認為,被告徐提交的離婚協議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該協議系兩被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內部協議,不允許對抗原告。因此,被告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關于離婚再無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徐某和吳某是夫妻。從2008年2月開始,他們因為感情不好而分開。然而,在這期間,徐某卻懷孕了。2007年5月23日,徐某與吳摸在城東街道路賣出一套房子,收到貨款68萬元。2008年2月3日,徐某將城東街道路出售,收到款項58萬元。
2008年6月,吳某以資金暫時周轉為由,向成都XX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借款100萬元,并承諾三日內歸還。當日,林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吳某某賬戶匯款100萬元,徐某并不知情。事后,這段話被林某某再三催促,但沒有成功。
2009年2月2日,徐某與吳某登記離婚,并自行寫了離婚協議書。協議變更為約定城東街道某房屋屬于,需要許協助出售該房屋;夫妻存續期間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吳某享有并承擔。
2009年2月6日,徐、將該房屋出售,并獲得70萬元。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20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臺州XX機械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自2010年8月2日起計算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師點評】
1.原告臺州XX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依法認定有效。借款人與貸款人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的,被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
被告經原告催告仍不償還借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即2010年8月2日)起計算的逾期利息,直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期;
2.被告徐某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認為原告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被告共同經營,應視為共同債務。
被告徐某認為,本案中兩被告在借款發生幾個月后登記離婚,借款明顯超過日常生活費用,并非共同債務。本院認為,被告徐提交的離婚協議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該協議系兩被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內部協議,不允許對抗原告。
此外,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認識被告多年,在被告吳某向原告借款期間,他知道兩被告仍為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經營。此外,兩被告分析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使原告善意且無過錯地相信被告吳某因家庭生活經營而借款。因此,被告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