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假合同離婚藏匿財產,貸款人是否申請撤銷該合同

導讀:
借款人假協議離婚轉移財產,貸款人能否申請撤銷該協議卞某通過熟人介紹向某銀行支行貸款50萬元經營汽車修理業務,卞某與支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1年。眼看貸款期限屆滿,為規避法律義務,卞某與妻子經過商議決定進行假協議離婚。法官點評本案核心在于貸款人在借款人假借離婚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時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卞某的行為使得作為債權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那么借款人假合同離婚藏匿財產,貸款人是否申請撤銷該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假協議離婚轉移財產,貸款人能否申請撤銷該協議卞某通過熟人介紹向某銀行支行貸款50萬元經營汽車修理業務,卞某與支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1年。眼看貸款期限屆滿,為規避法律義務,卞某與妻子經過商議決定進行假協議離婚。法官點評本案核心在于貸款人在借款人假借離婚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時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卞某的行為使得作為債權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關于借款人假合同離婚藏匿財產,貸款人是否申請撤銷該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假協議離婚轉移財產,貸款人能否申請撤銷該協議
卞某通過熟人介紹向某銀行支行貸款50萬元經營汽車修理業務,卞某與支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1年。由于經營不善,卞某不但沒有贏利,反而虧損不少。眼看貸款期限屆滿,為規避法律義務,卞某與妻子經過商議決定進行假協議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卞某原有的一套價值110萬元的兩室一廳的住宅歸妻子所有。
貸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還款。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訴,要求卞某償還借款,并準備勝訴后申請執行其所有的兩室一廳住宅以償還借款,但得知卞某與妻子協議離婚時已通過協議的方式將上述住宅給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將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卞某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
法官點評
本案核心在于貸款人在借款人假借離婚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時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支行若要實現債權,存在一個先決條件,即卞某必須有足夠的財產償還債務,而卞某曾經有足夠財產住宅來償還債責務,但現在卞某已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將住宅無償分給其前妻。在這種情況下,支行要實現債權,只能根據《合同法》第74條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撤銷卞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卞某的行為使得作為債權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銷權,以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
離婚逃債的法律規定
1、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告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
2、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3、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款規定:下列民事無效:(項)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