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

導讀:
一、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民法典對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沒有規定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公司以其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如果被收購股權股東如實出資的收購股權一方不承擔公司債務。那么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民法典對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沒有規定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公司以其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如果被收購股權股東如實出資的收購股權一方不承擔公司債務。關于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
民法典對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沒有規定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公司以其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如果被收購股權股東如實出資的收購股權一方不承擔公司債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