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權受讓人是否承擔之前債務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那么民法典中股權受讓人是否承擔之前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關于民法典中股權受讓人是否承擔之前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股權受讓人是否承擔之前債務
股權受讓人不知道股權轉讓人未履行出資責任受讓股權后不承擔公司債務而公司可以要求原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如果股權受讓人知情的公司可以要求受讓人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不實與出資不足有什么區別
1、出資不足是指公司發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繳足貨幣財產。若發起人出資不足發起人就應當補充繳納這相差的部分包括繳納不足的貨幣、辦理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從而使其出資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一致。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實是指公司發起人所交付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對于該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之間的差額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就應當補足將這一差額足額交付給公司。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3、參考法條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