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屬欺詐嗎

導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屬欺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屬欺詐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屬欺詐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是法人組織有獨立的財產權利股東如果履行了出資的責任后轉讓股權是不涉及公司債權債務的所以不履行欺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欺詐行為的認定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實際生活中陳述錯誤事實并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此時就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陳述的錯誤事實是真實的即他主觀上并沒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但是如何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卻非易事。這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說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