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辯護,刑事案件辯護

導讀: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沈根興提起了公訴,遵照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法院的指定,本律師“有幸”擔任被告人沈根興的辯護人參與了訴訟并向法庭提出了細致的辯護意見,央求法院從輕量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沈根興表示服判,至此,這起殺人血案的司法審問程序宣布終結。今天,趁本案開庭審理之際,本辯護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對被告人沈根興依法應當給予從輕處分的辯護意見。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沈根興表示服判,至此,這起殺人血案的司法審問程序宣布終結。
關于在本案中的《辯護詞》
沈根興被控“故意殺人”一案一審辯護詞
本辯護人在接受指定后,查閱并復制了本案全部材料,并且到嘉善縣看守所會晤了本案被告人沈根興。經過以上活動,本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較為深化的了解,從而關于本案的性質也有了自已的認識。今天,趁本案開庭審理之際,本辯護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對被告人沈根興依法應當給予從輕處分的辯護意見。希望我的辯護發言能遭到合議庭的高度關注。
一、關于本案的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在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是以故意殺人定罪;還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的問題,區別僅在于客觀要件方面,即關鍵要看犯罪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內心所想抵達的客觀目的。而從本案中被告人沈根興在與被害人發作打斗時對自已的“行為尺度”在一定范圍內給予了留意,可見他客觀上并非想致被害人于死地,而只是由于一時的氣憤而用鐵質農具與對方撕打過程傷害害對方的身體安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