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特定財物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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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分歧意見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對李某、王某、張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并無異議但對張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如何認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犯罪形態屬于搶劫犯罪的預備階段,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張某在知道李某讓他一起搶劫被害人劉某家的情況后仍攜帶尼龍繩、尖刀等作案工具竄至劉某家附近進行蹲點守候伺機作案這說明張某在主觀上有搶劫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也已經實施了搶劫犯罪的預備行為,理由是張某兩次來鄭州均在尚未著手實施搶劫的情況下主動放棄搶劫行為而偷跑回家中而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張某完全有條件進一步實施乃至完成犯罪但他卻自動中止了犯罪行為應當以中止犯論處。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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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方打人不承認沒有證據,可以報警處理,警察會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沒有證據死不承認法律分析:被打人毆打的,被打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沒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拘留,是否人采取拘留措施,由公安機關決定,沒證據死不承認有用嗎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如果沒有證據,對任何人都不能認定為有罪,2、法律主觀:打架沒有證據和監控的,打人者死不承認一般是不行的,法律主觀:打架沒有證據和監控的,打人者死不承認一般是不行的,如果被指控搶劫,但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這個罪行,那么在法律程序中,被指控者有權保持沉默,不需要承認任何罪行。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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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只有特定的四種形式,這四種侵權行為只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害。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則有限制條件,即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即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基于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那么-談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和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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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應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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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入室盜竊的行為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手段即可以轉化為入室搶劫,在該情形下,應當對行為人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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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職工疫情時居家辦公遇害認定工傷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6月18日,因為疫情居家辦公期間,柴某在租住的房子內被歹徒殺害。家屬認為,柴某在居家辦公時遭遇意外,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法院認為,2020年2月至柴某被害,大慶資源局正在施行彈性工作制,允許工作人員居家辦公,故柴某居家辦公期間應當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特定工作環境之中,若柴某由于處于居家辦公的工作環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傷害,柴某的死亡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8月13日,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認定,認定柴某為工傷。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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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對甲的行為是否也以搶劫罪定罪呢甲、乙兩人是否構成共同故意的轉化型搶劫罪呢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甲、乙有著共同盜竊的共同故意但無搶劫的故意乙為抗拒抓捕而實施的暴力行為甲并不知情也沒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幫助,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的共同故意比較容易認定而對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及后面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不易認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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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審查認定書應遵循什么特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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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技術咨詢合同①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②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③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那么技術合同認定的一般規定和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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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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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罪共犯怎么判斷在行為人實施搶劫的時候其他參與到搶劫過程中為行為人的搶劫起了原因力、幫助力和作用力的,搶劫罪共犯怎么判斷在行為人實施搶劫的時候其他參與到搶劫過程中為行為人的搶劫起了原因力、幫助力和作用力的,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搶劫罪共犯怎么認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搶劫罪共犯怎么認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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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有哪些一、相關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特定法律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那么離婚協議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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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誹謗罪該如何認定關于誹謗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三)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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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脅迫行為實施要具有當場性脅迫行為的當場性指的是這種威脅必須在當場發出,如果被害人不將財物交出,威脅就將轉化為暴力,同時,這種脅迫是直接向被害人發出的,如果行為人只是通過其他人向被害人遞紙條、口信等方式進行威脅,就不屬于搶劫罪的脅迫行為,第二種,以脅迫行為的對象為標準,脅迫行為可分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ldquo,脅迫行為&rdquo,脅迫行為&rdquo,所謂脅迫行為就是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當場交付財物或被劫取財物的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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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侮辱罪怎么進行認定(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侮辱罪能判多長時間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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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