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了團體意外保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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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保險追償權,我國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踐中追償權的適用存在很多問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方式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渠道:一是保險公司直接向侵權人主張追償;二是通過人民法院起訴。那么保險追償權在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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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那么什么情況被擔保債權無效,擔保債權在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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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功能與理論基礎保險法上為什么要設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我們認識和構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依據而取得他人財產并使他人利益受損的事實。構成不當得利,需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外,重要的是得利須造成他人的損失,且得利和損失均無法律上或約定的依據。將第三人本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債務轉向保險人承擔,可以防止因追究不力而致使第三人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嚴肅性。這一觀點的問題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脫責的方法有多種,為什么一定要設計成由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該說對此缺乏合理解釋。那么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功能與理論基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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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保險代位權有什么作用《保險法》設置保險代位權的作用在于:1、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后,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轉移于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一邊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一邊又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在補償損失外獲不當得利,違反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那么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意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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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人主體資格的法律風險《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同時,《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保證人主體資格又作了禁止或限制性的規定,未經批準的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未經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此類法律禁止提供擔保的主體簽訂的擔保合同屬典型的無效擔保合同。那么簽訂反擔保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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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債權人會議只是“破產案件處理過程中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組織形式”。法院認為有必要召開債權人會議時,才會臨時召集債權人會議以決定有關債權人切身利益的問題。于此情形,債權人會議確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臨時性集會。因此,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團體的機關組織。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集、職權范圍及其決議的執行等事項,都作了專門規定,充分肯定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應當以依法申報債權者為限。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并不一定都享有表決權。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人自治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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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此過程中,再保險人的權利極易受到原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過錯行為的影響。尤其是在再保險人分攤的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難免會發生這種風險。原保險人很有可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了自己的利益與責任第三人合伙串通,怠于行使代位求償權,損害再保險人的利益。如未征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再保險分攤金額仍應全額攤回,其差額由原保險人承擔,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再保險人的利益。該規定科學合理,對《保險法》中代位求償權的規定有借鑒意義,對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也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再保險人代位權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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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一期帶大家了解到追討貨款訴訟的注意事項,這一期催天下小編帶你了解保證人的作用以及保證人資格的特殊法律規定。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那么保證人的作用以及保證人資格的特殊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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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對象交強險中保險追償的對象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標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人或過錯責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保險法規定的追償條件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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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人的特殊規定有哪些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那么法律擔保人的特殊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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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那么法律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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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就必然面臨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組織,則不區分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順位的金錢債權一律按照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但要注意依法留存與訟爭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在執行程序中,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依據實體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應優先受償,在理論和實踐中均無爭議。在這兩極之間也有折中的做法,稱為團體優先主義。那么在債務償還順序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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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一、保證保險滿足保險法第二條的構成要件,因而是保險法的調整對象,當然適用保險法實踐中,保證保險是債務人(投保人)購買的、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時由保險人向債權人理賠的一個保險品種。保證保險完全滿足這一說明性法條的構成要件,因此是保險法的調整對象,當然適用該法。通過上述比較可知,保證保險不是擔保法的調整對象,擔保法有關“保證”的一系列法律效果規定,均不適用于保證保險。保證保險亦屬此類。那么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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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保險法規定如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那么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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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那么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適用哪些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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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維護每個追求幸福的人的權利,幫助70歲的阿姨起訴成功離婚,獲得房屋折價款54萬元,要回婚前借款25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家具家電等其他財產兩方平分。愿我們都能勇敢面對生活中的每一次變遷,用智慧與愛,書寫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場。
認真研究案件,根據庭審情況撰寫質證意見,三頁約1500字,2小時的工作量背后是法律人多少個日夜的努力付出的智慧成果。如果您身邊有親友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隨時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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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