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償還順序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就必然面臨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組織,則不區分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順位的金錢債權一律按照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但要注意依法留存與訟爭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在執行程序中,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依據實體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應優先受償,在理論和實踐中均無爭議。在這兩極之間也有折中的做法,稱為團體優先主義。那么在債務償還順序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就必然面臨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組織,則不區分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順位的金錢債權一律按照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但要注意依法留存與訟爭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在執行程序中,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依據實體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應優先受償,在理論和實踐中均無爭議。在這兩極之間也有折中的做法,稱為團體優先主義。關于在債務償還順序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就必然面臨多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這類案件本來就比單一主體的執行案件復雜,加之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許多問題做法各異,亟待規范。當前,在以下幾個問題上應盡快統一思路:
第一,關于分配順序問題。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組織,則不區分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順位的金錢債權一律按照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關于分配程序的主持法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司法實踐中,如果最先的查封是保全查封,分配程序就要延遲到該案審結后才能啟動,從而導致已取得執行依據或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遲遲無法受償。遇到上述情況,執行法院要積極與訴訟法院協調,爭取由執行法院主持分配;協調不成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法院主持分配。但要注意依法留存與訟爭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在執行程序中,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依據實體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應優先受償,在理論和實踐中均無爭議。問題是,多個普通債權人之間如何分配,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實踐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迫切需要進一步研究。
分歧與現狀:對于多個普通債權人如何取得執行中所得的財產,世界上存在著兩種極端的做法。根據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確定優先劣后順序,先查封者優先滿足的,稱為優先主義;不分執行的先后順序而實行平等分配的,則稱為平等主義。優先主義實質上賦予了在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以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的地位(此優先地位能否延伸到破產程序,各國有所不同,我國與英國類似,不能延伸),而徹底的平等主義則是在先查封的債權人除了執行費用以外,沒有任何優先地位。在這兩極之間也有折中的做法,稱為團體優先主義。具體是劃分執行的時間節點,節點之前的債權人成為一個團體,優先于節點之后的債權人團體受償,團體內債權人之間平等分配。
我國目前爭議最大的主要是,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能否例外實行平等分配原則。這一爭論,除涉及平等主義和優先主義的一般性爭論之外,主要涉及平等分配能否真正實現債權人之間公平受償、強制執行與破產程序的職能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