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爭議屬于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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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第九條 仲裁員的聘任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名,經仲裁委員會審查通過后,予以聘任。人事爭議仲裁徽章、《人事爭議仲裁員工作證》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由省人事廳統一制作。未經省、市級政府人事部門培訓的仲裁員不得處理案件。仲裁委員會應每年對仲裁員進行一次考核,重點考核仲裁員業務水平、遵守有關規定制度的情況。第十四條 仲裁員被仲裁委員會解聘的,由仲裁委員會給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在原聘任期內承擔某一案件處理工作且案件尚未審結的,不得繼續處理案件,案件由仲裁委員會重新指定仲裁員繼續處理。那么山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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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對于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不成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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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三條 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第二十四條 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那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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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部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點風險點:試用期的職場新人也不能隨意“炒”提示: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不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甚至一些單位公然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風險點:勞動者雖自愿不繳社保,但算企業違法提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那么部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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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第五條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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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決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一)根據事實的原則,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證據事實(二)合法原則,處理勞動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勞動 法律、法規處理勞動爭議(三)公正原則,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 同仁,對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對違法行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結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實任何一方。(四)及時原則 ,當事人即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申訴或訴訟請求。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實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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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對本企業或轄區內發生的事實清楚、線索明晰、爭議標的額較小的簡易案件進行調解工作。(四)積極促使勞動爭議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指導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可能發生的上訪案件,要及時報告上級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維護社會穩定。(五)負責做好勞動爭議調解案件統計及案卷整理、歸檔等工作。(六)完成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職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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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八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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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仲裁庭對重大的或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申請復議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了法定程序,或者裁決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裁決證據,以及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等行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那么如何針對人事爭議申請仲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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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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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人事爭議是一裁終局嗎勞動人事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并不屬于一裁終局案件,裁決書要在作出十五日后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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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法律依據《勞動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書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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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決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1、根據事實的原則,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證據事實2、合法原則,處理勞動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勞動 法律、法規處理勞動爭議3、公正原則,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 同仁,對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對違法行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結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實任何一方。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標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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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合并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后,勞動仲裁委與人事仲裁委也進行了合并,其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仲裁院。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例,其主要職責為:(一)承擔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二)參與擬訂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配套政策、法規、規章,以及總體規劃、相關管理制度、規則、規范,并具體實施;(三)依法依規辦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四)提請聘任、解聘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專職和兼職仲裁員;(五)負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工作;(六)負責指導區(縣級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是干什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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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六、因本協議書引起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中心怎么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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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為了快速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給男方4萬補償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沒讓法官寫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各歸各有,無其他爭議。男方以此為由進行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女方大額支出,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女方勝訴。 結果是圓滿的,過程很讓女方煎熬,離婚訴訟中把條款寫全,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
雖然離婚協議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雙方確實有財產沒有分割,還是可以分割的。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婚姻背后,越是簡單,越容易被忽視的東西才是意義所在,結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勵,遇到事情能有個人商量;在生活中累的時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勵、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飯,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個溫暖的擁抱、我開車,你坐在副駕駛,車里放著外面喜歡的音樂,買完菜一起回家、人事如此漫長,如果有個相知相伴的人陪伴著走完這一生。這大概就是結婚的意義。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