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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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五、承攬合同在交付驗收條款方面注意的問題交付與驗收是完成定作物后與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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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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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后,本文僅對該類合同的概念和主要內容做個簡單的介紹,關于承攬合同的特點、定作人承攬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何解決等等,可以關注筆者后續這個系列的文章,會更一步深入闡述,承攬合同中的&ldquo,這和承攬合同的特殊性有關,因為有的定作人是自帶材料進行定作或者修理等等,那么在這一類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要負責用自己的技術、勞力、設備完成工作即可,那么承攬合同的概念也就很好理解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0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工、定作、檢驗、測試等,定作人可根據標的特點選擇適合的承攬方式,首先在承攬合同中,要先了解&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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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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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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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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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交付承攬物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攬物的所有權該目的的實現依賴于承攬人對承攬物的交付。承攬人的交付義務表現為實物交付。交付的方式有種種為定作人自提種為承攬人送貨第種則是委托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為運送。交付日期的確定原則是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后交付附件則以最后批交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任何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般原則。那么如何交付承攬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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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陳某經營養殖場,要求江某向其提供20噸飼料。[評析]《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前種情況僅適用于定作物尚未加工完畢時的情形,一旦承攬人按約定時間將定作物加工完畢并向定作人主張交付,定作人就應當驗收定作物,而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權。因此,陳某在江某飼料加工完畢后,已不再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那么承攬合同不能隨時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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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攬中的任何一個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個共同承攬人都應當無條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共同承攬的責任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承攬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由于甲的工作遲延致使交付比約定晚了三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三萬美元違約金的,乙應當向丙如數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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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簽訂主體不同;合同權利義務和內容不同等。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所謂滅失,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承運人已經無法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因此,當發生貨物的損毀迷失時,托運人只需要證明雙方存在運輸合同,已將貨物按照合同交給了承運人、貨物損毀滅失的事實,就可以向承運人索取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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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特定相對方當事人所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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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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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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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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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服務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服務合同是指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約定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而不是物的交付,與煤礦方簽訂承攬服務協議,引發糾紛第一:雖然名為承攬服務協議,但從性質看屬于買賣合同,但當私人老板無力賠付時,法院極有可能,推定直接或間接雇傭關系,分攤責任,使傷者獲得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承包與雇傭關系法院鑒定,吊裝是承攬合同,和吊車老板(私人)簽了雇傭合同,合同里有一條:承攬人須對所用吊裝車輛及人嚴格來說,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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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百萬律師教練班》的經典語錄: 01客戶,是我的核心資產;高效解決問題,是我的基本能力;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身學習;讓客戶因為而安心。 02管理不分工,到頭一場空;分工分到位,事半又功倍。想解決分工問題,先解決認知問題。 03只有不斷提升認知,才能真正實現財富增長。 04律師的知識/管理結構不改變,不可能有很大的增長空間。 05企業的不同階段,“老板們”關心的重點話題也不同,只懂法律,遠遠滿足不了企業的需求。 06一個優秀的律師,一定是一個“認知”不斷升級、與時俱進的律師。 07做好口碑,是所有優秀律師的必然選擇;做好口碑,是所有優秀企業的發展秘密。 08在封閉的市場里,律師只會搞關系;在競爭的市場里,律師必然做口碑。 09新人“死于”常識,老人“死于”經驗。 10律師的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律師費沒有貴不貴,只有值不值。 11一切的改變源自“起心動念”。 12口碑不是附加值,口碑就是價值本身。 13能和客戶“共情”,才能提供“情緒價值”。 14客戶的良好體驗在于:快速行動、及時感知。 15想明白兩句話就可以解決業績低迷的問題:一是我的客戶是誰的客戶?二是誰的客戶是我的客戶? 16律師是要“案源增長”還是“收入增長”?以客戶為中心去思考,一切豁然開朗。 17沒有銷轉團隊,所有線索都是白費;沒有交付團隊,所有銷轉都是白費;沒有口碑意識,所有客戶都是路過。 以上內容由李德先生歸納并共享!
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我這個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聽人家說有什么時效期,時效期的,我這個會過期嗎?嗯,大概欠您幾年了嗎?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嗎?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嗎?對,那你們雙方之間對于最后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確認了,呃,確認了,那我問你,您最后一次問他主張這個工程款是什么時間了,是哎呀,最近時不時的我都會給他打電話說這事兒的啊,是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對嗎?有錄音了呀,沒注意錄,沒注意錄,那您現在這個問題啊,要律師幫您首先去解決的問題,不是說他這個錢要要什么時候給你的問題了,是去排除你訴訟時效的一個問題,明白嗎?啥叫訴訟時效,就是要錢過不過期,就是您剛剛理解的那個很簡單的一個一個一個一個說法,那律師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訴訟時效危機啊,這個問題很關鍵,那我們化解完了之后,我們再說這個工程款,誒我們到底用什么樣的方法能夠快速的幫您去解決,嗯,好不好?
剛才跟我一句話懟的我啞口無言的,就是說合同上根本就沒寫結結算時間,就我當時就是把這個事兒給忘了,那咋辦?這不是忘了,這這漏洞太大了,對字你就簽了,對當時就關系好嗎?想著這做了好了好幾了,交付了嗎?實際公司交付了,那沒理由不給啊,嗯啊,那對方無非就是在玩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和技巧而已啊對呀啊,但說白了,他他背后的想法就是我不想給你錢,對,所以對方只無非就是找個理由忽悠你罷了,但是他現在有一個難,難點嘛,就是我們公司跟他還有幾個項目合作,就還不能給他懟死,這個事處理起來肯定是需要技巧的,因為你又要給他繼續合作,但你還不能不要錢,對啊,我們處理過很多這樣的,我我再不要錢,我其他那幾個項目就干不下去了,對,就是你現在就考慮,就是你怎么樣能夠達到一個雙贏的一個狀態,錢又能要過來啊,現在的工程呢,還。
來繼續包,那怎么著呢,到時候給他開個條件唄,這個條件怎么談也是有策略的呀,到時候我們來給你談就可以,那你到時候就決策一下,拍板一下,你能接受我們就繼續談,通常來講,就實踐當中雙方其實都是想合作,因為畢竟磨合這么久了嘛,他再去找人對于他來講也是成本的是不是?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