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攬合同糾紛(建筑承攬合同模板)

導讀:
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區別
法律主觀: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承攬合同 一般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而 建設工程合同 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 2、合同適用對象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標的一般為不動產的建設工程,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為動產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且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還必須進行招 投標 ;而承攬合同無此要求,書面、口頭均可。 4、合同內容不同。 5、 合同解除權 的行使條件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承攬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你好,對于承攬合同糾紛法律規定的回答如下。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解決啊?
產生承攬合同糾紛 ,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調解的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 合同的當事人 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建筑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在城市土地價格、商品房價格不斷上漲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外來工選擇回農村建造房子居住,這時與建筑公司或其他公司簽訂了建房的合同,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可能會有各種糾紛。這類案件通常案情復雜,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審理難度較大,也對律師法律服務的專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浙江的廖語勝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比較專業的處理建筑承攬合同糾紛的律師。
房屋建筑承攬合同糾紛該怎么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工程承攬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二、仲裁。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三、訴訟。如果工程承攬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建房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建房承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