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否算承攬合同的一種

導讀:
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簽訂主體不同;合同權利義務和內容不同等。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所謂滅失,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承運人已經無法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因此,當發生貨物的損毀迷失時,托運人只需要證明雙方存在運輸合同,已將貨物按照合同交給了承運人、貨物損毀滅失的事實,就可以向承運人索取賠償了。
一、運輸合同是否算承攬合同的一種
運輸合同算是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簽訂主體不同;合同權利義務和內容不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二、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
1、貨物發生了毀損。所謂毀損,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托運,在運輸途中或運達目的地時,已經受到了損壞,造成了貨物價值的減少。
2、貨物已經滅失。所謂滅失,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承運人已經無法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貨物滅失又包括兩種情況:
(1)貨物在物質意義上的滅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等。
(2)貨物在法律意義上的滅失,如貨物已經被盜走,在此種情況下,貨物本身還存在,但承運人已經無法交付給收貨人。
因此,當發生貨物的損毀迷失時,托運人只需要證明雙方存在運輸合同,已將貨物按照合同交給了承運人、貨物損毀滅失的事實,就可以向承運人索取賠償了。
至于承運人該不該賠償,是否可以不按托運人主張的賠償金賠償等,是需要承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的,否則就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托運人的主張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