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否需要有資質的單位

導讀: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承攬合同是否需要有資質的單位
簽訂承攬合同時,承攬人是否需要有資質,要依據承攬的活動而定,如果法律規定要有資質才能實施的,需要將工作交付給有資質的承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合同定作人的義務有哪些
(1)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按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當選規定仍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7)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后的,其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