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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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那么債權人如何申請破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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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重整強調給予限入困境的企業以最大的生存和振興機會,為此阻擋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的當下求償。依世界破產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啟動、重整計劃被批準,在重整期間內包括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都不得行權,而不論系其主動申請重整還是被動牽入及無論是否同意重整計劃草案。那么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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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所以,債權人是不能申請和解的二、債權人不能申請和解的原因和解制度只能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的結果。但在可以通過法庭外協商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申請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和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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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顯然,債權人對到期債務已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而債務人仍未能清償的,可以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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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債權人申請債權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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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制度將投資者的風險部分轉嫁給債權人,而普通債權人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還有重整制度本身的構造限制債權人的權利與自由。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為了配合重整目標的實現,重整程序在諸多制度中限制了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社會利益的優先性:第一,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不限于債權人。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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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2.對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重組成功,可以避免破產清算造成的債務償還比例過低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最壞結果的產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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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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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那么企業在申請破產前進行債務償還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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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先申請破產后又向重整程序轉換,原因在于為了避免單一債權人單方行使債權。那么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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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院賦予債權人以破產申請權,是由于債權人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除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情形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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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有何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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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償還的,債務消滅。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通過法院破產清算,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才進入破產程序。此種破產清算,可以起到隔離股東責任的效果,客觀上可以讓股東實現破產保護,避免股東個人財產用于償還公司債務的風險。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企業申請破產后的債務處理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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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受市場環境走低影響,很多公司的職工紛紛離職,造成了某些公司的破產。在宣告破產前,債務人仍可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但破產程序進入變價方案執行階段后,原則上不應再轉入破產重整程序,否則將有損于債權人會議所作決議效力和執行力,影響破產程序確定性及效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后可否申請重整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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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欠款太多可以申請破產。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如果公司欠款太多,且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則公司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辦理破產清算手續。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協議生效后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那么公司債務太多可以申請破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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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去世,如何讓債務人的繼承人還款? 是申請變更執行人?還是再訴一個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