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分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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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了怎么辦?口頭協議對方不承認的,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律上視為該協議不存在。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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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可以解除口頭協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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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達成協議后可進行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那么分家析產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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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沒證據怎么處理在民事訴訟中口頭協議屬于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法律依據一、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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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分多種表現形式口頭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進行證明就只能以書面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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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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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本案情近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分家協議雖具有遺囑性質,但所涉房屋已被拆遷,形態發生變化,在老人未對后續財產設立遺囑的情況下,應視為原遺囑已撤銷,判決涉案房屋由兄弟四人按照法定繼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第三,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爺夫婦在世時發生了拆遷行為,《分家協議》所涉的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前發生了形態變化,即由房屋變化為拆遷款,且上述變化非因被繼承人原因,而此后何大爺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并未對獲取的拆遷款或用拆遷款所購買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應視為原遺囑即《分家協議》相關內容已撤銷。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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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因此,我們只需要確保簽訂的這份分家協議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存在法律規定無效的情況,那么分家協議在長時間內都是有效的,對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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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合同后又有口頭協議怎么辦1、如果該合同內容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但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之前口頭約定的合同內容無效3、若不是上述兩種情況則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此我國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雖然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對該口頭約定予以否認并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口頭約定的存在否則空口無憑很難讓法律對此約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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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家析產協議要注意什么問題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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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分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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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那么民法典撫養權口頭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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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分家協議需要公證嗎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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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情況下分家協議無效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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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與合同沖突怎么處理一般以書面合同為準。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優劣不能一概而論。但有的時國家法律規定必須要采用書面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等。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能夠將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明確地記載下來有利于保證民事活動的安全。一旦發生糾紛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建議在即時交易中可以采用口頭合同。這樣這些工作的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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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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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