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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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污蔑罪和誹謗罪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沒有污蔑罪的如果因污蔑、誹謗行為構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一般依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誹謗罪行為表現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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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誹謗罪該如何認定關于誹謗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三)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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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公然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0 2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應提供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證據不足,不構成誹謗罪,此后,曾某在知乎平臺發帖惡意造謠誹謗自訴人,張某提交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協助調查回函》兩份作為新證據,堅持認為,曾某通過信息網絡發帖,惡意誹謗自訴人,給自訴人生活和名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一項回答,結合自訴人提供的該回答內容證據,無法證明該回答有誹謗、侮辱自訴人至嚴重程度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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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侮辱誹謗管轄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網絡誹謗罪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滿足之后才能確定網絡誹謗罪立案管轄地在哪里。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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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即可構成該罪。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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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規定,“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應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每個公民都應當對自己網絡言論負責,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那么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有哪些?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又是什么呢?下面大律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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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為自訴案件。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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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起訴誹謗罪法律主觀:起訴 誹謗罪 的程序如下:1、準備好訴狀、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資料、 證據 材料,去法院起訴誹謗罪 立案 或 訴訟 服務中心進行立案,綜上所述,遭到辱罵,構成侮辱罪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法院起訴流程如下: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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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誹謗罪起訴費一般為1500到12000之間。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律師的級別資格不同還有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相應的誹謗罪的起訴費也是不相同的。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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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侮辱誹謗罪案件的管轄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關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關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關分公安和檢察機關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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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是否可以反訴誹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誹謗是指通過虛構、捏造事實詆毀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在控告的時候控告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意圖陷害當事人的是屬于誣告陷害的行為不能反訴誹謗但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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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網絡上惡意誹謗他人,是可以告他的在網絡上侮辱誹謗他人要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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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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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侮辱誹謗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誹謗罪的構成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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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前者指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后者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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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工程沒有結算怎么起訴: 工程未結算是可以起訴的,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確的被告。是誰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就應當以誰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打官司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要求,法院才能進行審理判決。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復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